热点:怎么认知“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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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和司法过程本身就是法律的适用过程。 适用法律时,法与法之间有时会出现矛盾或不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是对正确执法和司法的一大考验。
我国的法律体系,从形式上看,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则等。 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 不同形式的法或不同行业的法对同一几个事项的规定必须协调统一,不得冲突。 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的要求。
《宪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立法》第四条规定:“立法必须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法与法的和谐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要求。
尽管如此,由于不同的法律是由不同的部门制定的,如何保证法与法之间的科学联系与和谐的统一是非常多的繁杂的工作,因此法与法之间出现冲突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完全不会发生法律冲突。
“抵触”和“不一致”是“法律冲突”的两种情况。 从意义上来说,“抵触”或“不一致”是指两个规范的文案上的“不同一性”。 而且它们有一定程度的差异,“电阻”可以说是极端的“不一致”,“不一致”可以说是微小的“电阻”。 但是,立法把“纵”法和法之间的法律冲突称为“抵触”,把“横”法和法之间的冲突称为“不一致”。 这样,在“立法”的意义上,“抵触”和“不一致”不是法律冲突程度的差异,而是法律冲突的情景上和性质上的差异,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冲突被称为“抵触”,同位素之间的冲突被称为“不一致”。
“纵向”法与法之间的法律冲突是指处于不同法律阶段的法之间,下位法与上位法的文案“不同”。 这就是“抵抗”。 在我国,不同的法律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即不同的法律效力水平之中。 现实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大致有以下情况。
第一,下位法扩大或缩小上位法规定的主体范围,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例如,上位法规定中小企业可以依法享受退税优惠政策,但下位法将该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范围扩大到中小企业。
第二,下位法扩大或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职权)复制范围,包括权利的种类、数量和幅度等。 例如,上位法对教师设定了6项权利,下位法对教师只规定了其中的4项权利,缩小了法定权利的范围。
第三,下位法扩大或缩小上位法规定的义务(职责)复制范围,包括义务的种类、数量和幅度等。 例如,上位法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警务从事秘密”,但下位法只是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缩小了法定义务的范围。
第四,下级法扩大或缩小上级法规定的责任复印件的范围,如责任的种类、数量、宽度等。 责任是指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在内的法律责任。 例如,上位法规定高空抛物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但下位法只规定了民事责任,这缩小了法律责任的范围。
第五,下级法增减承担权利取得、义务的条件,包括条件的提高或降低、条件的增加或减少。 例如,上位法规定,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争吵和破坏他人财产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解决。 但是,下级法规定,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争吵和破坏他人财产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调解解决。 这里,下位法取消了上位法规定的调解适用条件“情节轻微”,这就是“抵触”。
第六,下位法变更了取得上位法规定的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期限。 例如,上位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情况下,不给予行政处罚”,但下位法规定“违法行为在3年内未被发现的情况下,不给予行政处罚”,这是下位法对上位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追诉
第七,下位法改变了上位法法律规范的性质。 法律规范是各种法律的最小细胞。 法律规定是对各种法律规范的副本表现。 法律规范的属性非常多而复杂,包括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 实体法规范和导论法规范宣言性规范和规范权规范、义务性规范及责任性规范强制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管理性规范和有效性规范创造性规范、可行性规范和复述性规范示范性规范和列举性规范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请等待。 下位法对上位法的任何规范属性的变更都与上位法相抵触。
第八,下位法改变了上位法规定的“度量衡”等技术标准。 我国法律规范除了用于规制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外,还存在许多关于“度量衡”的技术规范。 对于这些规范中的“度量衡”标准,下位法不得略有改变。 否则,构成与上位法相抵触。 例如,上位法规定的1公里标准是1000米,下位法不能做任何变更。
第九,其他冲突局势。
认识和评价下位法和上位法的“抵触”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大体上是绝对不允许这样的下位法和上位法的“不一致”,必须特别关注任何“不一致”都属于“抵触”这一点。 下位法和上位法的抵触应该区分程度,程度严重矛盾的是“抵触”,只有规定不同,没有达到矛盾的程度,有人认为这只是“不一致”。 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 只要下位法和上位法“不同”,不论程度轻重,都属于“抵触”。 二是下位法和上位法是否“相同”,不是文案表现方法的“同一性”,而是指文案表现的文案的“同一性”。 三是上位法允许下位法有不同规定的情况下,下位法的其他规定不应该被视为与上位法“抵触”。 我们的法律中有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 这时,作为下位法的行政法规,上位法的法律是不同的规定,这是完全允许的。
“横”法与法之间的法律冲突意味着处于同一法律阶段的法之间,其规定的副本出现了“差异”。 这就是“不一致”。 处于同一法律位次的法与法之间是指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规则之间的关系。 另外,《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有同等效力。
在具有相同效力等级的法之间,规定的文件中互相出现了“不一致”,其实与上述“纵向”法之间的“抵触”方案相同。 具体而言,规定的主体范围不一致、规定的权利范围不一致、规定的义务范围不一致、取得规定的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条件不一致。 承担规定的取得权利、履行义务或责任的期限不一致。 规定的法律规范性质不一致的“度量衡”等技术标准规定的不一致其他不一致的方案
在我国,“纵向法”之间的“抵触”是绝对不允许的,但“横向法”之间的“不一致”在一定范围内是允许的。 同样是法律,但特别法和普通法之间可以不一致。 这些不一致可以按照“特别法优于通常法”的规则处理。 另外,不同的地方,地方性法规也有规定上的差异。 它们适用于各个地方,不会发生冲突。 但是,有些规定发生不一致时,请不要不一致。 否则,如果它们与同一主体有相同事项,则会产生法律矛盾。
如何处理法律冲突问题,我国已经设置了一些比较有效的措施和制度,如对法规的撤销监督制度、备案审查制度、法规裁决制度,还有高法优于低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胡建淼专家的工作室供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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