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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刑法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还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1-19阅读:

本篇文章2071字,读完约5分钟

刑法在保障犯罪者的自由和保护善良公民的法益之间可能存在困境。 强调犯罪者的权利意味着剥夺善良的人的权利,善良的公民权利保障和犯罪者的权利保护有时很难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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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宏于年8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第7版发表了“是谬误的刑法名言”的复印件,考证了“刑法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者的大宪章”的众所周知的刑法名言,并说这句话中的“刑法是犯罪者” 《刑法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的半句是德国精神病理学家在批判名单的复印件中阐述的,之后日本刑法学家木村龟二在其著的《刑法读本》中将两位德国学者互相批评时发表的观点结合起来,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界的许多媒体 那么,其中包含的观点符合现代刑法的基本观念吗? 两句话有冲突的可能性吗? 保障罪犯自由与保护善良公民的法益之间,刑法是否存在困境,如何解决,哪个优先? 这些问题确实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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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罪犯同时保护善良市民的刑法《大宪章》精神

作为近代刑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名单重复了人类主义刑法的角度,也是特别预防和处罚个别化论的倡导者。 他把改变行为者的人格放在刑法的主要任务上,把犯罪者的人格作为量刑的基础和标准。 他提出的《刑法是犯罪者大宪章》一词的核心是,定罪以行为为中心,量刑以犯罪者人格为基准,另外,按照法定程序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擅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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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根本任务其实可以从“刑法是犯罪者的大宪章”这句话自然推导出来。 不管“刑法是善良市民的大宪章”半句是否是名单上的话,其中包含的观点符合名单上的学术思想和一贯主张。 而且,前后两句不是“这不是他”的矛盾关系,而是有机地统一,不是提倡保障犯罪者的权利自由,而是放弃法益的保护,而是两者对比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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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指出,刑法在保障罪犯自由和保护善良公民的法益之间也可能存在困境。 强调犯罪者的权利意味着剥夺善良的人的权利,善良的公民权利保障和犯罪者的权利保护有时很难兼顾。 过分强调犯罪者的权利,犯罪价格下降,不利于犯罪预防:处罚变慢,使犯罪者感到有利,使潜在犯罪者培养幸运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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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强调“刑法是犯罪者的大宪章”,无视“刑法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的一面,不能充分保障善良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实现民众惩治善的感情。

从刑事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展示刑法的“大宪章”精神的实例。

骗取贷款罪门槛下降:《大宪章》精神的立法表现

在刑事实体法中,最近受到刑法学界关注的刑法修正案( 11 )的草案第11条修改了骗取贷款的入罪阈值规定,刑法第175条的第1项规定为“以欺诈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证书等, 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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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首先认为,由于实践中民营公司融资困难,民营公司从生产经营的需要出发,在融资中有违反行为,但没有欺诈的目的,最后没有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通常不会作为犯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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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 11 )草案第11条在骗取出借罪条文之前删除了“其他重大情节”,将该罪基本犯从情节犯改为结果犯。 除非贷款人对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否则即使采取了欺诈的违反手段,主观上也是为了骗取贷款经营和偿还贷款,除非贷款为自己的,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则不是骗取贷款的罪论处。 这项修订规定体现了刑法在贷款人和银行、犯罪者和受害者之间取得利益平衡的折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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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民营公司的经营自由和贷款权益给予了实际的照顾,但也有底线,该底线是违规骗取贷款实际上不能导致银行的重大损失。 可以说上述撰改规定从刑事实体层面体现了刑法的“大宪章”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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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告人缺席审判制度:《大宪章》精神和程序公正。

在刑事导论层面,被告人在被定罪前应该被视为无罪的“善良公民”,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是“刑法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的应有之义。 但是,任何权利的自由都有边界和界限,不能失去制约。 否则会影响刑事程序的公正和受害者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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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刑事诉讼法》第296条规定:“被告人因严重疾病不能出庭,中止审判后6个月以上不能出庭,因此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同意重新审判的,人民法院不由被告人出庭缺席审判, 该条款应该说充分尊重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利益,赋予或同意重新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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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据该规定,被告人不能客观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审判,被告人有可能满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但只有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同意,法院才进行缺席审判 另外,法律仅对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增加了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条件,但对被告人在海外等地进行其他缺席审判的情况不一致,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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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应的立场出发,缺席审判属于法院的职权,必须由法官自主决定,不得被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约束。 后者不能以只有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为由拒绝缺席审判,必须说明因病客观上没有审判能力。 刑事司法必须在维持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兼顾受害者和被告人的正当权益,实现各诉讼主体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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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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