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抢救专业层面解释要跟上
本篇文章635字,读完约2分钟
郑山海
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 《说明》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实施紧急医疗措施时,未经患者或其近亲同意,医务人员可以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由此对医疗机构负责赔偿
这意味着,对于紧急时的医疗急救,不依赖于近亲家人的态度和医生的感觉,必要的治疗是唯一的选择。 对于突发事故的各类患者,这确实是对其好处的最大保护。 另外,《说明》不限定紧急管理医疗机构。 如果急救的时机延误了,患者方面可以据此提出赔偿要求。 到目前为止,争论是否错过了急救的时机首先是把错误归咎于患者。 现在,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及时实施救济,就有可能在事后承担责任,这无疑对医疗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是,这也关系到什么样的患者需要急救治疗的问题。 应急治疗既有治疗性的应急治疗,也有对应的应急治疗。 对于这种紧急情况,到底是否应该挽救,不同的医生有不同的评价,这很容易在事后引起患者家属的争论。
因此,有司法解释,业务方面的解释也有必要跟上。 医疗界有共识认为对明显不能改善的疾病不应该消耗太多医疗资源,但具体操作没有统一的规范。 司法方面的要求升级,如果没有专业指导水平的同步升级,急救指标的掌握有可能失控,不排除很多没有急救意义的疾病,跳过患者的意见直接进行急救治疗,或者带来新的问题。
( 12月18日《光明日报》2版《司法支持举使患者救治更有道理的心情》,作者:郑山海)
标题:普法:抢救专业层面解释要跟上 地址:http://www.leixj.com/pf/2021/0107/237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