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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让刑事裁判契合“天理国法人情”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1-0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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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

只有在案件中善于探索刑法的基本精神,切实尊重常识常识常识的常情,正确把握广泛严格的经济政策,才能把做出的审判转移到“天理国法人情”融合平衡的理想彼岸,真正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普法:让刑事裁判契合“天理国法人情”

人民群众往往把是否符合“天理国法人情”视为司法人员在裁决案件纠纷时应遵循的规范古训。 为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裁判员必须坚定地站在人民的角度,在案件中探索刑法的基本精神,切实尊重常识的常识常情,正确把握广泛严格的经济政策,才能把编制的审判作为“天理国法人情”

普法:让刑事裁判契合“天理国法人情”

适用刑法规范必须多次探究法的精神。 法的本质和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是国家主流价值观、社会公序良俗和个人行为规范的体现。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法中有天理人情,三者是“一三”“三一”的关系。 因此,法官审判案件适用法律,本来没有必要强调兼顾“法理学情”的问题。 但是,法律大致由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构成,相对于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这些技术性、行为性规范,公平正义、秩序稳定、和谐善治等法的精神集中埋藏在法律的大致中。 法官适用法律规范时,如果被限制着眼于具体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则无视并追究法律及其搭载的精神核心。 在刑事案件事实和刑法规范的往返中,根据犯罪构成对接具体规定是起点,不是终点,尤其是罪和非罪,在此罪界限模糊的情况下,以惩罚恶、尊重人权、谨慎低调等刑法精神为尺度进行锻炼 应该重点把握“三个评价”:评价是否满足立法目的。 立法的目的是制定法律的“初学者”,如果与适用具体规定后的结论相反,判决就不公正。 “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是刑法的宗旨,设置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也是为了鼓励公民和非法侵害的坚决斗争,处理具有防卫状况的案件,要正确把握上述立法的宗旨,结合司法专业的评价和弘扬正义的刑法价值取向, 评价是否基本符合。 罪刑法定、罪刑适应等刑法基本是现代刑事法治精神的基础。 例如,该罪其他罪的区别问题不仅要分析犯罪构成,还要比较危害行为和安置在各罪中的处罚的一致性。 要解决以轻微暴力强制索取小额财物的事件,需要权衡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行为危害性和结果严重性的具体程度,明确适用抢劫罪还是牺牲。 评价是否满足总则规定。 某一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需要适用总则和分则的规定来明确。 比如刑法分规定醉酒驾驶汽车,担任拘役,罚款。 如果孤立地适用这个规定的话,就会得出酒后驾驶要作出判决的结论。 刑法总则规定“情节轻微,危害少,不视为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处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为了审理酒后驾驶事件,不仅要审查被告人是否饮酒,还要综合考虑饮酒的具体程度、驾驶车辆的类型、行驶速度、有无实际损害等,明确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需要处罚。

普法:让刑事裁判契合“天理国法人情”

事件事实多次认定必须尊重常识常识常识常识。 司法人员对法律的评价胜过一般大众,但对事件事实情节的认识不是必然的。 贝卡莉亚在《关于犯罪和惩罚》中指出,对刑事案件,非学者们根据常识进行的评价比学者们根据法律得出的结论更准确。 近年来受到社会关注的事件,完全是法律学术争论性质的东西少,很多是司法人员对事件事实的情节进行了所谓的专业认定,因此与人民群众根据人情的分类、道德标准得到的认识有明显的偏差。 反思根本所在,司法思维活动不能脱离现实生活,忽视社会民意。 只有把尊重常识的常识贯彻到事件事实的情节发现、提取和适用的过程中,才能确保事实的认定和基于此的审判结果的客观性、公平性和正确性。 一是尊重常识。 常识是普通人拥有的知识,是指为了从事各项工作而应该具备的基础知识。 俗话说,常识是两点之间最短的直线。 能很好地处理事实故事认定的课题,不是很难的理论和麻烦复杂的分解方法,而是多是简洁坦率的常识。 一所大学的招生主任贪污学费时,以领取学生家长的钱而不是公款为由否定贪污意图,无需深入辩解,作为招生主任,学校收取学费后,只有属于公款的职业常识,贪污之意。 二是尊重常识。 常识是普通人知道的道理,是普遍生活的道理。 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犯罪事实必须排除合理的怀疑。 合理的怀疑首先应该是合乎常识的怀疑,法官需要根据知识积累、人生经验、社会经验进行判别。 在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件中,被告人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工艺品买卖,其中调查卖给固定交易对方的600万元收入属实,辩解说散装销售还有200万元收入,但提供具体情况 根据工艺品交易的优势、被告人从事经营的年数、明确的固定交易的收入状况等常识性分析,不能排除有200万元散装销售收入的可能性,最终被判断为来源不明财产。 三是尊重常情。 常情是人民群众普遍具有的感情。 法官必须能够融入社会现实,了解“人间烟火”,熟悉人伦之情、道德风尚,并自觉地应用于事件实践,使司法有温度,让人民大众感知。 在一个单位有两名飞行员给假期中去世的同事扫墓后,饮酒中一人因小事对着另一人的头打拳倒下,接受急救治疗无效。 必须评价被告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构成过失致死罪,在法律上客观地评定,同时改变心意。 两个飞行员关系不矛盾,安慰同事后心情沉重,用酒消愁反而诱发被告人的过激情绪,受害者被打倒在地后立即送医疗,认定被告人构成过失致死罪是明显合理的。

普法:让刑事裁判契合“天理国法人情”

裁剪处分的轻重必须扩大多次严格审查时的势头。 判刑的轻重是刑事审判的最后一环。 对于又多又复杂又抽象的定罪理论,被告人不作判决,判处什么刑,人民群众一目了然,便于根据自己的正义观念、非标准直接评价。 为了实现量刑公正,不脱离人民群众的认识,法官正确把握广泛严格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时代的快速发展主题、经济社会形势和犯罪整体态势等因素,相应调整罪与罚的运用战略,有时也会有所不同 军事法院作为国家在军队审判机关设立的,必须服从于军队建设大局。 审判刑事案件要强调惩治重大危害部队建设犯罪的要点,必须充分体现军法严格、绝对措手不及的演习训练,对灾害救援过程中发生的武器装备事故等事件,充分体现训练难度等客观因素 轻刑的判决可以判处轻刑,除非监狱适用缓刑,可以立即向部队官兵传播广泛的过失犯罪,鼓励精武强度的确定信号。 另外,量刑均衡是量刑公正问题中的义,量刑公正不仅要在案例中执行,同时解决同一类型案件的量刑必须实现基本均衡。 这有助于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审判的客观公正性、权威度和严肃性,也有助于之后同类案件的被告人形成正确的处罚期待,促进判决。

普法:让刑事裁判契合“天理国法人情”

(作者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军事法院的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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