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司法为民要用好“代入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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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张海峰
法官要从内心深处以司法为人民思想基础,不断加强人民对司法的理论认可、感情认可和实践认可,适当适用代入感,以认同感的方式感化当事人,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大总书记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所有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的正义。 要实现这个目标,首先要从内心深处把司法作为人民思想的基础,不断加强人民性对司法的理论认可、感情认可、实践认可。 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适当使用代入感。 也就是说,把自己代入对方的身份,用转换思维的方法分解行为动机,领悟实际情况,理解详细的文案,用认同感的做法感化当事人,增强正能量,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代入感有助于法官分解当事人的行动动机。 法官的案件由一个个的评价组成,在结论和评价的形成过程中对当事人内心现象的识别和评价是必不可少的。 法官处理刑事案件,分解犯罪动机是准明确的罪量刑基础,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确实是分解犯罪动机的重要依据,分解这些证据时刑事法官使用代入感对被告人的行为、供述、证言 对民事法官来说,案件不大,但熟悉人的百态,诉诸法院的所有纠纷案件,都混杂着当事人的各种感情、态度、动机、诉求,所以必须要求法官通过人情,理解人心,有些诉讼 法官要理解案件的基础,掌握各当事人的心情,给与分解、发泄的机会,在需要释法的情况下,要深入分解法律法规,找到案件的关键和切入点。 有温度的审判文件也需要法官的代入感。 代入感有助于法官找到大众的兴趣。 有人在心里有反应。 特别是社会上影响很大的事件,可以反应争端,反应热点,同时谈法律和老理子。
代入感有助于法官提高与当事人的信息表达能力。 现在法官的工作压力在增加,与当事人相比有效的信息表达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捷径。 有效的信息表达前提是法官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正确把握当事人感情中隐藏的真正含义,从根本上解决矛盾,法官不仅用法律理论和做法帮助当事人,还用心理学的知识和技能帮助当事人“敞开心扉”
代入感必须合适。 法官的代入感不是故意的,应该和职业有关,和思考站有关。 过度的代入感在法官与当事人说话或解决案件时,会追加道德评价标准,或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发生冲突。 这时法官必须有客观的观点,为了理性地看待当事人过激的言行,必须学会适当利用代入感,成为解决冲突、处理矛盾、处理自我减压的有力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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