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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政复议制度改革构想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1-0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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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顺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公平性、权威度和实效性不足的问题,必须进行改革。 这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 但是,关于如何改革的问题,各方的认知还存在很多争论。 笔者认为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应该借势,在制度体系视野下稳步推进,促进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

普法:行政复议制度改革构想

第一,必须正确把握科学行政法体系中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位。 无论在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中,在科学行政法体系中,各行业都必须构建有特色、与其他行业统一的法律规范,其共同目的是行政权力合法、合理、及时且比较有效 在制度体系中把握行政复议的性质,设计行政复议体制是处理行政复议制度改革问题的两个重要因素。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终极问题是在处理自身定位和作用,解决与其他制度的关系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运作机制、保障程序和规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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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认识到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目的和任务。 推进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要建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方向和路径,处理组织价格高性能低下的问题,确保各种行政作用切实完善,消除以人们行政行为为代表的各种行政活动的诸多疑问,消除合法性、合法性 对非法及不恰当的行为或活动及时以历史和过程论的视角,把行政复议置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处理乃至促进行政系统整体善政的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中,结合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全面客观地实现相关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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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反复体现行政复议自身的规则和优势的做法论。 行政诉讼法制定实施以来,行政复议立法配合行政诉讼法被公式化。 这种公式化一直持续到现在,严重影响和制约了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完整性。 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首先要改变观念,抛弃行政诉讼制度建设的做法论,立足行政机关自身的功能和使命,充分强调、切实把握和体现行政复议本身的规则和优势,实现行政复议的地位和作用 另一方面,必须结合选改后的行政诉讼法选改行政复议法,充分应对行政诉讼法的选改。 另一方面,必须根据选定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完善已选定的行政诉讼法,确立完整的路径,再次双向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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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不空转程序,强调职权主义乃至职权探测主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与行政主体之间发生纠纷,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全面看待引起纠纷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妥当性 行政复议本身最突出的规则和优点是行政复议机关全面审视、审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妥当性,并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性、评审和审议的水平监督性、复议决定的具体对比性和全面前瞻性、纠纷处理的具体事件性、面向未来确立和完全相应规则的法律政策使命、行政诉讼的事件分流和过滤减压等制度的协同性,都是行政复议机关的职权 最大限度地扩大事件范围,多次结合配置,重视资源配置优化,重视与其他制度机制的联动和协调,全面涵盖,在方便实用的救济法律体系中,完善行政复议的管辖制度和体制机制,使行政复议委员会 切实增强行政复议的公平性、效率和权威度,纠正行政违法或不当,保障个人合法权益,处理行政争议,实现法律秩序等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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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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