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构建打击金融犯罪检察专业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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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
金融市场是社会财产的凝聚地,经常成为不法分子获取非法利益的优先地位。 基于近年来金融犯罪不断变化的态势,中国对金融犯罪规定的修改频率和幅度很大,这在中国刑法的犯罪体系中呈现出独特的现象。
从司法实践看我国打击金融犯罪的形势非常严峻。 根据相关数据,从年到年10月,在受理审查逮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事件中,依法批准逮捕18662件27016人。 再以非法集资事件为例,发生件数与高位运行逐年上升,重特大事件较多,涉案金额增加。 另一方面,在打击以前流传下来的金融犯罪的基础上,面临着新情况的挑战。 与通常的经济犯罪相比,金融事件呈现出犯罪手段专业化、智能化、隐蔽化、迷惑性强的优点。 从客观角度来看,金融犯罪的专业性强,调查难度大。
为了比较金融犯罪显示的专业化等优势,提高案件质量,实现检察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构建了比较打击金融犯罪的专业化体系,以专业化的案件效果实现金融犯罪难度高的“博特 具体表现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要为金融安全贡献检察力量,必须强调“专业化”。 这是检察案件政治效果的要求,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鉴于花样不断改装的金融犯罪频繁发生,破坏了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安全,从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开始,中央非常重视金融市场的稳步发展,强调金融安全是整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金融大鳄” 现在最高检察院重视“三大攻防战”的发射,其中防止解决金融风险是攻防战的核心和重要因素,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检察机关强烈依赖自身功能的定位和基本功能,是合法的 这也是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职能参与金融管理的重要线索。
第二,提高大众风险防范意识需要“对路”,必须强调“专业化”。 这是检察案件社会效果的要求: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欺骗性很强,不法分子为了向社会公众投入资金,经常被“人气名词”“热点概念”炒作,相关人员很多,全面广泛。 这在处理金融犯罪案件时不能提出案件论案,需要把赃物的撤回和维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 最高检察院在年发表的第十次指导范例周辉集资欺诈事件中确定了提出这个要求。 为了结合事件开展事件释法的工作,事务人员必须查明比较现有的非法集资手段,向大众灌输金融欺诈的“流动”“魅力诱饵”“行头”。 否则,普遍说话、隔靴搔痒,很难比较有效地提高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三,指控和说明金融犯罪是“强大”,必须强调“专业化”。 这是检察案件法律效果的要求:金融活动涉及证券、票据、结算、担保、国际金融、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专业性极强,创新变化迅速。 因此,在检察机关检举和说明金融犯罪的过程中,最基础的前提是理解金融行业的法律政策、用语和行为规则,这是处理金融犯罪案件的基础和“母体”。 例如,在被告人利用银行间债市的丙类账户实施犯罪的案件中,事务员如果不知道银行间债市的结算主体、结算模式、账户类型、交易方法、交易类型等专业的复印件和规定,则难以真正理解和掌握案件。 另外,例如,在全国重大影响的“泛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件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通过示意图和表格证据,首先明确了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的电子交易平台、操作系统和货物买卖等专业问题 有些被告人在法庭认罪,达到了良好的出庭公诉效果。 现在,在金融犯罪的指控中,单纯的刑法理论知识是不够的,还需要金融专业的背景支持,否则不能强调指控和说明犯罪的要点,可以说对检察的专业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迅速发展,刑事律师已经开始向专业化和精细化方向迅速发展,这特别是在金融犯罪方面出现,有些律师事务所只承担金融犯罪的案件。 面对这种局面,如果检察官停留在以前传达的粗放型事务构想模式上,“针尖对迈曼”很难得到诉说金融犯罪的良好法律效果,应该与时俱进地提高金融检察的专业化水平。
金融检察专业化建设是金融检察业务纵深迅速发展的必然选择,这是由保障金融犯罪案件表现出的专业性等迅速发展的优势和检察机关防止金融风险攻防战的大局决定的。 除此之外,金融检察的专业化建设也是很多繁杂的系统工程。 检察机关除了加强自身的内部专业研究外,还需要与金融监督管理等其他部门形成比较有效的信息表达联系机制,形成解决金融风险的合作。 例如,建设金融违法犯罪案件的专业侦查、检察、审判联动机构,对联席会议讨论的纠纷案件执行统一备案,纳入实例库,作为选择例指导开展金融法制推进教育的素材,执法、司法标准的统一和社会公众 建设金融违法犯罪线索,适时发展转移和信息表达机制,与金融监督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开展必要的信息表达探讨。 建设金融违法犯罪情报收集、分解和通报机制。 建立重大金融风险的研究判断和预警机制,拓宽起草监督途径。 (作者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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