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确定追责免责界限 消除银行服务小微企后顾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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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琳
国务院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最近发布了11条金融改革措施,其中第一条是发布《商业银行微型公司金融服务监督管理评价方法》。 该方法综合了传统的监管要求,涵盖了信用投入、体制机制建设、要点监管政策的执行等复印件,是目前对银行服务微型公司最全面、最系统的要求。
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许多中小微型公司面临生死考验,不得不得到金融支持。 中央和各地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减免免税、减免社会保障基金、减免租金、延期贷款偿还时间、降低贷款利率、增加贷款资金投入。 各项政策要求确定,有的提出了具体的数量指标和事业要求,如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微型公司贷款增长率超过40%,银行必须大幅度增加微型公司的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款继续贷款等
其理由之一是,在金融机构服务微型公司的追责和免责方面,金融监管机构没有确定的评价和衡量标准。 金融机构及其员工面临的是“坏账准备金负责”,没有“服务可以免责”。 兑现条款齐全,没有免责条款。 即使有免责事项,也是模糊的、抽象的和模糊的。 因此,一旦需要追究责任,就可以找到向金融机构及其员工追究责任的理由。 这样,金融机构及其员工也选择自我保护、自我“免责”,而不是自主服务、自主负责。
银行本来是根据监督机构的要求为微型公司服务的,但由于微型公司的天然弱点和一些特殊需要(例如政府的要求、部门的协调和监督机构的任务等),发生注销时可以免除。 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免责标准和规定,一旦发生注销,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往往成为最终的责任购买者。 长期以来,许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不敢去“冒险服务”。
目前,《商业银行微型公司金融服务监督管理评价方法》对免责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例如,没有制定专业的微型公司信用职务免责制度文件的情况下,经过监督管理协议的提示或检查,在明年的监督管理评价时还没有有效修改文件的情况下,扣5分。 内部确定的信用职务免责机制和异议申诉途径没有确立的情况下,减3分。 有了这些规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规定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服务微型公司的免责条款,即使发生注销,监督机构也可以按规定免责。 另外,在金融机构内部也可以对具体的员工实施免责。
监督管理是监督管理“双刃剑”,促进金融机构加强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监管不好会制约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所以,监管者必须擦亮眼睛,制度上确定责任和免责,鼓励金融机构从事小额金融服务工作,从根本上帮助微型公司缓解融资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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