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普法 > 普法:“刷单炒信”应纳入失信“黑名单”

普法:“刷单炒信”应纳入失信“黑名单”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1-07阅读:

本篇文章615字,读完约2分钟

汪昌莲

“炒发票”是指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用发票方法炒商家信用的行为。 现在,“书信炒了我的信”严重损害了商家和顾客的好处。 一点也不写发票的高质量商家,由于可信度不高,无法获得更高的知名度,这种现象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客户也无法购买真正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

普法:“刷单炒信”应纳入失信“黑名单”

实际上,客户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许多法律与“炒作发票”相比都有相应的处罚条款。

另外,根据客户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电商雇人“炒作发票”是虚假的推进行为,违反了自主、平等、公平、诚实的大体,其行为侵犯了客户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 此外,“刷单炒作”已成为地下产业,不仅提高了网购价格,还误解了客户的正确选择和评价。

普法:“刷单炒信”应纳入失信“黑名单”

现实中,“书信炒”的乱象不仅无法抑制,而且越来越激烈。 这要求EC平台必须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检查监视“书信炒”行为,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持网络交易秩序

普法:“刷单炒信”应纳入失信“黑名单”

电子商务客户的“发行发票炒”应该包括失信“黑名单”。 在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六条、客户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以及侵犯客户权益的行为处罚方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经营者的信用文件,通过公司信用新闻公示系统等立即向社会公布 因此,有关部门必须丰富监督管理措施,建立“被炒黑名单”制度,在网上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屡教不改的人,命令轻则实施经济重罚,重则退出电商市场,永久限制准入。

标题:普法:“刷单炒信”应纳入失信“黑名单”    地址:http://www.leixj.com/pf/2021/0107/23947.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