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既要惩治有偿删帖 也要规制恶意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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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睿鸿
电子商务法要增设恶意评价条款,定义恶意评价,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标准,完善电子商务的评价制度,促进电子商务更健康快速的发展。
最近,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以网络“水军”的形式解决了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违法犯罪案件。 据悉,该犯罪组织通过有偿删除网络获利近300万元,涉及10余省。 现在,3人在检察机关移送审查中被起诉。 这也是近年来全国解决此类事件中逮捕者最多、生态链最完善、固定证据最完善的典型例子之一。
为了维护网络评价制度的公平和正义,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有偿删改的违法犯罪者,不仅有利于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构建良好的网络运营商生态。
但是,在现实中,有些劣等评价没有达到客观的真相,随着职业劣等评价者的横空出世,将恶意的劣等评价渗透到各类网购平台中,进行敲诈勒索,达到压迫同行竞争对手的目的。
放眼网购平台,有评价功能的地方有恶意评价的生存空间。 例如,在美团、大众点评中经营的商家,经营半年内遭遇了10多个不明的恶意品评攻击,店铺持续亏损,无法正常经营。 另外,在汽车论坛上,企业品牌之间也有恶意评价互相攻击,很多想从论坛上得到车主的实际车的感觉的网民大声说“不知道该相信谁”。 这种状况的存在侵犯了客户和商家的利益,损害了公平的交易秩序,发展成了电子商务肌体的“恶性恶性肿瘤”。
事实上,关于恶意的劣等评,法律有惩罚的手段。 侵权责任法也确定了互联网顾客、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互联网顾客利用互联网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有权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解除链接等必要措施。 用恶意的劣等评价敲诈,也有可能成为犯罪。
现在的情况是,尽管国家司法部门利用法律武器惩罚了很多违法犯罪分子,但法律法规中存在天然的“短板”,为恶意的劣等评价提供了作恶的空间。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不得删除顾客对该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方法》中也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删除顾客的不利评价。
当然,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顾客的评论得到完美表现,评价体系变得更客观,但如果职业评委打的恶意评价也不能在认识后删除,不是中间的不法分子怀孕了吗? 因此,当务之急是,电子商务法增设恶意评价条款,什么是恶意评价,确定定义,如何管制,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标准,从而完善电子商务的评价制度,使电子商务更健康迅速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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