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加强跨区域环境审判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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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兵
9月21日,“司法护卫美长江”集中调查推进活动在重庆市启动,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签署了环境资源审判合作框架协议,共同建立了长江上游的区域间环境资源审判合作机制。
近年来,面对跨省地区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实际情况,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类事件集中管辖制度,建立“跨江地区环境审判合作体制”越来越紧迫。
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签署了环境资源审判合作框架协议,共同建立了长江上游的区域间环境资源审判合作机制,构建了适合长江上游优质快速发展需要的环境资源审判合作机制,地方审判环境资源 不仅可以处理长江流域环境破坏行为惩戒不足的问题,还可以处理民事诉讼诉状困难、公共环境权利不保障的问题,行政审判效果差、环境监督行为监督不足的问题。 根本难以处理非投诉案件,缺乏对环境行政执法的支持,使环境资源审判具有足够的专业化,可以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建立长江地区间环境审判合作机制,响应司法改革的要求,是响应人民群众司法诉讼的积极改革动向,是法院内部自主自觉的改革和创新动向,显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强大动力。 因此,长江流域应该加快实现区域间环境资源专业审判机构全面展望的速度,只有打破在固定的管辖区域进行环境污染诉讼的局面,才能进一步优化司法环境,对各地生态环境的改善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标题:普法:加强跨区域环境审判协作 地址:http://www.leixj.com/pf/2020/1228/201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