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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冒名婚姻”难注销,症结何在?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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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春元

今年8月,河南驻马店的女尚(化名)和男朋友结婚登记时,发现自己于2004年“结婚”。 令人吃惊的是,她调查了全国5个地方有结婚登记的记录。 四处奔走,将三个婚姻登记部门告上法庭,解决了错误的婚姻登记问题。 前几天,终于拿到了梦想的结婚证明书( 11月18日扬子晚报紫牛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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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稀奇,11月18日的检察日报上也刊登了同样的事情。 7年前,结婚登记的第二天卷起彩礼的“假名新娘”,使姚先生陷入了维权困境。 没能取得注册,诉讼未能获胜。 直到今年7月,他进入福建省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三级检察院通过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了“路线图”,才成功处理了他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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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尚和姚先生的“结婚”都是假的,无效,这是常识。 但是为什么要注销这么难呢? 根本点是制度还是执行?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重婚、低于法定结婚年龄等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况。 第十一条规定胁迫可取消婚姻。 但是,对于冒充登记的“结婚”,该如何认定其性质呢? 答案在民法总则。 我国民法总则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比较有效的条件之一,根据该规定,违法民事行为无效。 婚姻是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无效,婚姻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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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名结婚”无效。 那个错误登记的效力怎么样呢?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书、说明资料,询问相关情况。 错误登记假名结婚,是文案有“严重违法”的情况,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该是无效的行政行为。 无效行政行为从一开始就无效,当然无效,一旦发现就应该注销。 实际上,在确认尚未反映后,河北定州、围场两方的婚姻登记机构在此基础上直接注销了登记。

普法:“冒名婚姻”难注销,症结何在?

所以,还剩下的其他三个“结婚”是怎么进入诉讼程序的呢? 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从登记机关的角度来说,可能有两个:员工看到婚姻法规定了四种无效婚姻,不能结合民法总则、行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正确的评价和处分,因此导致机械执法、僵直执法 害怕麻烦,回避责任,不以“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假名登记的情况,不是依法处理”为理由,这是执法理念的问题。 我国还设有诉讼程序,尚和姚先生最终通过法律程序释放了“假名婚姻”,但比起注册机构直接依法处理,他们毕竟付出了额外的价格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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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决不能包罗一切情况。 这要求执法和司法事业根据具体情况正确适用法律,另外,许多执法司法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养,特别是加强人民意识,更负责,更严格,更积极的事业,为人民群众每次执法、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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