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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救护车怎么不成为夺命车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7阅读:

本篇文章3981字,读完约10分钟


最近,江苏苏州发生了救护车闯红灯撞人死亡的事故,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救护车作为有优先通行权的特殊车辆,在什么情况下有优先通行权,在什么情况下优先通行权受到限制? 发生交通事故救护车应该负责吗? 这次的“语音版”将邀请相关专家和网民进行讨论,请注意。

普法:救护车怎么不成为夺命车


学者的声音


优先通行权不能免除交通事故责任


□孙向齐


为了保障特殊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赋予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护车等特殊车辆优先通行权。 上述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不受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信号机的限制。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特殊车辆在交通事故后拥有“尚方宝剑”和“免死金牌”,也可以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 享受优先通行权和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是两个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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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通行权具有法定性,行使这种权利的条件和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特殊车辆必须满足四个条件:第一,主体必须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护车。 这个范围外的车辆没有这个规定的优先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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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述车辆需要执行紧急任务。 不执行紧急任务的,上述车辆也没有此规定的优先通行权。 什么是紧急任务,必须根据立法目的、当时的具体情况和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解读。 一般来说我们把紧急任务理解为情况紧迫,必须马上行动,不行动会带来极其严重后果的重大任务。 没有制定法律的情况下,这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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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有优先通行权的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实施这项权利。 这里的“确保安全”有两个意思。 一是优先通行权者有安全观察义务。 优先通行权者有注意道路状况的义务,有义务采取警告他人打开警告灯、警报器等观察安全等措施。 二是优先通行权者负有安全保证义务。 优先通行权者必须确保行使优先通行权没有安全隐患,并对其他车辆和行人承担安全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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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特殊车辆享受的优先级复印件是“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信号机的限制”,但所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殊车辆仍必须严格遵守,因为是特殊车辆,所以必须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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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苏州救护车闯红灯撞死老人的事件,我认为救护车更有责任。 首先,从救护车执行的任务来看,很难说运走受伤,用绷带解决的伤员正在执行紧急任务。 其次,从视频中可以看到,当时的行驶环境非常复杂,救护车在车流和人流中穿梭,没有采用警告灯,通常很难识别人是特殊车辆,执行任务,进行回避动作。 因此,应该认定司机没有履行安全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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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的规定,“汽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必须减速行驶。 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必须停车让他们走。 汽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行人过马路时必须避免”。 在这个事件中,救护车在横穿人行横道之前人行横道的车辆和行人很多,救护车不仅没有减速,而且有明显的加速动作。 救护车当时左转,但受害者直行,所以车不得不避开直行的车辆和行人。 上述一系列违反行为和闯红灯的行为重叠,其危险性是不言而喻的。 特殊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对遵守交通规则的车辆和行人的安全威胁,因此在适用中必须严格限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不能取得效率和安全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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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特殊汽车依然是汽车。 特殊车辆与非机动车、行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时,我国立法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好处而设置的机动车过失责任制度依然起作用,不受优先通行权的存在影响。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失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失的,根据过失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方面的赔偿责任。 汽车方面无过失的,承担10%以下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在汽车与非汽车行人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汽车方面不承担过失责任。 这样,即使本案的救护车方面没有过失,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交通事故责任。 (作者是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交通大学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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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声音


驾驶员必须有规则意识


□石磊


我管辖区医院的救护车司机一般能正确采用警告灯和警报器。 我在日常工作中有时会遇到救护车事故。 这样的事故通常发生在十字路口。 救护车经常闯红灯、加快速度通过十字路口,其他交通参加者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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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交通事故发生后,警察严格按照规定取出动态监视录像,进行分解后判定事件的责任。 对于少数情况多而复杂的事故事件,组织专业的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解体讨论。 通常,认定救护车是否负责取决于是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是否提前点亮警报器和警告灯。 执行紧急任务的,其他交通参加者必须采取回避措施。 否则,救护车必须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当然,具体是承担全部责任还是首要责任,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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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救护车司机,必须认识到自己驾驶的车辆是救护生命的特殊车辆,任务重大,一定要保证平稳驾驶。 而且所有的生命都应该受到尊重,驾驶者平时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熟悉交通法规,加强规范的驾驶操作,即使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也要以安全为前提。 作为医院方面,应该多对救护车驾驶员进行职业技能训练,从源头上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驾驶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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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命大于一切,这也是文明社会的基本体现。 作为市民和一般交通参加者,遇到执行救援任务的救护车时,有义务最大限度地让步,另外要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创造文明道路交通环境。 (作者是河北省沧州市警察一大队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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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声音


是否有责任视情况而定


□史洪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特殊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在采用警报器、标识灯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拥有优先通行权。 在实践中,这种特殊车辆采用警报器和标识灯下的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一般享受罚款、不扣分的照顾。 或者,那不是违法行为,而是依法享有的优先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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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必要明确交通违反和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划分必然没有关联。 交通违反者首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交通事故负责者首要承担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两者有交叉关系,但严重的交通违反者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不一定承担进一步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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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在解决特殊车辆事故时,法官首先考虑特殊车辆是否执行紧急任务,以及红灯、逆行前是否响起警笛、警灯。 如果警笛响了,警笛点亮的时间长,足以引起其他车辆和行人的观察,后者就必须明显避免,特殊车辆的驾驶员也有理由相信后者是高度观察或避免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特殊车辆承担的事故责任相当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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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特殊车辆的驾驶员在逆行、红灯时鸣响警笛、点亮警告灯、行驶迅速、注意不足的情况下,急救治疗重症患者,即使执行紧急任务,也没有履行观察义务,没有早期警告,也确保了安全 如果发生事故,很可能会承担很大的责任。 (作者是河南省某基层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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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的声音


必须全面理解紧急任务


□徐建中


在这辆救护车撞人死亡的事件中,很多人和老人家属一样,认为救护车被运送的是腿部受伤的患者,没有紧急的形式,没有生命的担心,所以应该没有列入“紧急任务”的名单。 其实,这是对“紧急任务”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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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人们容易从表面直观地评价疾病的轻重,例如对于外伤,皮肤表面出血多的情况下,是紧急的。 没有流血的东西很轻,不在急救救命的范畴内。 但是,事实上,疾病多种多样,很多危险都隐藏在身体内部,不是从表象上看到的。 对救护车上的每个医生来说,每个患者都是他们的“紧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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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我坐救护车看病了。 是骑摩托车摔倒的中年患者,倒下后一时昏迷,路人给120打了电话。 我们赶到的时候,他已经冷静了,额头上只是有点肿,我们让他坐救护车去医院检查,他说自己没事,无论如何都拒绝了。 没办法,我们得联系他儿子工作,结果他才去了医院。 结果表明,检查后,这位患者竟然有颅内出血,如果再晚一点,就担心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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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有重要之处,但在医生眼里,所有患者都必须认真对待,即使是最简单的感冒,也有可能合并严重的肺部感染。 特别是救护车的检查设备不齐全,所以只需分秒必争,对患者来说是最好的急救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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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救护车有优先通行权的情况下,必须以安全为前提。 紧急通行是为了更及时地救助患者。 如果失去约束,无视规则,伤害无辜的生命,那就违背了愿望。 (作者是湖北省钟祥市某医院的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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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的声音


浪费特权容易失去信任


□袁浩


应该拯救生命的救护车,根据情况变成了夺去生命的车,确实是公众不想看到的状况。 在这背后,除了确实救人的事故之外,也有特权意识奇怪的事故,这一点逐渐被公众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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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我国救护车拥有最高的道权是赋予救护车这样的特权的理由是其最大的价值和意义是为了恐惧和保护生命。 毕竟,对有点急救的患者来说,先一秒钟就能赢,最晚一秒钟就有可能成为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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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种优先路权也应该在保护本职的前提下确立。 换句话说,救护车违反交通规则不是所有的时候。 否则,只有强调、强化救护车的优先路权,权力才有可能被滥用。 值得考虑的问题之一是,现实中发生过奔向救护车的警笛,社会车辆漠不关心,甚至拒绝让路。 为什么呢? 救护车管理不规范可能是一个原因。 每个救护车都有私人嫌疑,也有成为横冲直撞的霸王车,或者在没有执行任务时鸣警笛的救护车,这是个别现象,但对救护车信誉度的杀伤力是致命的。 正因为管理不善,地方救护车尽量浪费了自己的特权,失去了民众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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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优先路权不是无条件路权,而是基于规则遵守和严格自律的权利。 至今为止发生的回避例子并不少见,其实是公众对救护车滥用优先路权的无声抗议。 (作者是河南省南阳市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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