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兵家促进了中国古代法律法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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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铁川
我提出中国古代法律汉唐期间不改变法家老底没有儒教化的观点后,赞成者有它,反对者也有它。 但是最近读了老朋友张少瑜教授的一些研究古代兵家的大作,我认为他的观点可以作为我国古代法家化观点的佐证。 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具体途径之一是“礼源于祭祀”。 二是“刑从士兵开始”。 前者以“礼”为法律规范,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后者意味着刑法最初起源于战争的军法。 在我看来,“礼”是调整氏族部落内的规则第一,刑是调整没有血缘关系的族外人际关系的规则第一。 儒家思想主要来源于血缘关系礼制的解释,法家思想主要来源于兵戎的刑法论述。 所以,法家和兵家的关系非常密切,往往人们分辨不出谁是兵家,谁是法家。 像“魏圣子”一样一半的论治兵接近兵书,一半的论治国接近法家。 兵家和法家大多承担着两个角色,所以在内理政中,是吴起和商鞅这样的外治兵。 这非常接近了两家对许多问题的看法。
第一,“两家”有共同的法治观。 法家主张法治国,兵家主张法治军。 两者都主张法令是“给老百姓铺布”、“固定于法莫一”、“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贯彻法令的手段是“信赏必罚”和“厚奖重罚”。 在依法治军和治国问题上,兵法两者可以说是完全一样的。
其次,在确立君主、将军的权威方面,两种观点基本一致。 法家说的法治中心是巩固君主权,立法、执法、司法权都掌握在君主手中,君主拥有绝对的权威。 商鞅建议“君尊令行”,尊你要集权。 这就是“权者君之所独制”“权制被君则威拒绝”。 法治认为“民一君,事断于法”是有必要的,君主“权位尊”将成为“禁止令行”。 兵家法治论强调将军的中心地位,其法治完全服务于将军对士兵的指挥,士兵以服从命令为天职。
第三,兵家和法家都重视“势”(权力)。 兵家“势”的真意是指力量和力量的关系。 对孙膑来说,潜力是高速运动带来的冲击力,是静止物体无法停止的力量。 法家把兵家的“势”用在人与人的关系上,把君主的权力比喻成飞龙和云雾,飞龙只有有云雾才能飞,云散了飞龙也成了地上的蚯蚓。
第四,兵家和法家两家对“术”(权利术)的认识也完全一致。 兵家在力量和力量的控制中追求妙技,将军控制士兵需要一定的权利技术。 兵家最初说“虚实”、“欺诈”、“诡道”、“示形”、“如山不入侵”等。 法家研究俞人之术,即权术,他们要处理的是为君主制突出的君臣矛盾。 申不害说的权利术是“以操契赏赐其名”“藏在胸中示天下无为”,韩非说的权利术是“藏在胸中,偶众端,潜御群臣”,这些权利术包括兵家的哪个用兵之术,即以真伪迷惑人,迷惑自己。 在这一点上,两者的想法相同。
少瑜哥哥在《先秦兵家法律思想概要》(《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中明确指出,与法家密切相关的兵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以前传达的重要影响。
第一,促进中央集权君主的专制。 这与战争和军队组织有极其密切的关系。 对兵家来说,国家组织实际上是军队组织的扩大,君主的权威来自军队中的将威。 打古代天下的君主,多为唐代李世民、明朝朱元璋、清朝努尔哈赤等军队主力部队的将军。
第二,法律的工具性。 法是君主或将军治国兵的工具,在军队中,法是将军治军的工具,只约束士兵和部下,不约束将军和上级。 我们从没见过军法中的任一条文管理总司令。 反而各王朝的军令中有“违背总帅一时的令斩”,违反总司令官的指令就可以杀了。 这无异于古代法典中没有治国之罪。
第三,律(第一刑法)和令(行政管理法)成为中国古代最主要的法律部门。 这与军队的统治优势和军队影响新王朝有密切的关系。 行政管理是分层进行的,这种模式来自军队,军队本身也是分层组织的。 如何把陌生人组织成有战斗力的军队? 分层组织。 古代刑法中的连坐制是来自军队的连坐。 联座最初是在军队实行的。 最原始的连座被称为什伍连座。 如果没有人努力与吴国士兵战斗,或者逃避战场,如果不与吴国人民一起阻止,就必须一起问罪。 长官无力制止的话,拿上级长官问罪。 作战期间,高级职员有权惩罚高级士兵。 为什么要追究连带责任? 作战是共同的行为,所以技术、战略必须合作,个体不能自己这么做。 这些连座的规定本身有点合理,后来被行政管理行业宣传了。
第四,军法中的平等、公平、公开、公正观念影响了国法。 我国古代的法治是最早在军队实行的。 例如,《史记》记载,孙武在吴国使用宫女训练士兵,“约束已布,设置斧头锡,设置三令五申之”。 “约束”是军队的纪律。 为了用斧头锡保证其执行,斧头锡是军队杀人的斧头。 纪律进一步发表,要普及是“三令五申之”。 宫女们嘻嘻,孙武不顾吴王的请求,把当时吴王宠爱的宫女拉出来砍掉,说:“在军,君命不能接受。” 法家在维持君主权的绝对权威的基础上,强调法律的公正性,主张除君主外,在别人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王子犯法,平民犯罪”是商鞅变法对太子老师的惩罚。
第五,中国古代的法律不是导论法,而是与军法密切相关。 军法都很简单。 士兵的文化素质不高,细节太多也记不住。 记住一些简单的东西就行了。 另外,军情万变,执法迅速及时,程序太细,会费太多。 另外,军法是将军治军的工具,将军的绝对权威不允许任何削弱,不能设置一点限制将军惩罚下级的程序复印件。
参考少瑜哥哥的上述研究成果,附上我的一点见解,最后得出我的结论:为什么中国古代法典不能儒家化? 因为儒家不用兵,“慈不带兵”,但法典的制作者和审定者大多是持兵作战出身的开国君、大臣,自然接近兵家,着迷,进而自然接近和兵家相同的法家,着迷。 这将成为中国古代法典法家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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