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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法律适用中理由和观点的关系: 局外注意视角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5阅读:

本篇文章2612字,读完约7分钟

刘星

一、“可能”关系的客观因素

用“可能”的概念考虑理由和观点的关系是合适的。

在法律适用中,支持观点的理由相当于现实世界人们的行为和事物的因果追踪的概括。 事实上的原因经常被用作答辩的依据。 例如,“殴打会带来疼痛,所以我们有理由不要殴打”。 为了寻找理由,有必要区分这些行为和事情中的因果线索。 对此,理由和观点关系的“可能性”首先来自现实世界人们的行动和事物两方面的“因果”的可能性。 这是“可能”关系的客观因素之一。 行动和事情丰富多样,根据调查发现而变化,因果关系多方面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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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适用过程不仅需要追究“事实”的因果,还需要寻找规范的依据。 关于刚性的根据,随着更多立法、法院判例(或示范指导)和准立法性质的司法解释的出现,人们反复考虑和选择的机会会增加。 关于灵活性的根据,法理、情理本身是交叉竞争的,人们从一开始就有慎重考虑选择的机会。 这一级理由和观点关系的“可能”是不可避免的。 这是“可能”关系的客观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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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规范依据的目的是比较来自行为事件因果可能性的理由和观点的可能关系,表达意思。 因此,“事实”水平和规范性根据水平的理由和观点的“可能”相互渗透和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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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能”关系的主观因素

对于包含丰富“故事节目”的法律事项、多样性的规范性依据和各种新闻,无论是思维和评价一致还是存在严重差异,参加者的注意者和讨论者的利益追求、战略计划(诉讼战略等)、社会作用、价值评价、知识背景、思考 这是“可能”关系的主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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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样的因素起作用,显然是基于“事实”的因果萌芽、规范性根据的选择机会、新闻的数量质量等客观因素。

主观倾向因素的详细分析有助于推动对理由和观点关系的冷静理解,也有助于深入思考两个问题。 第一,关于理由支持的观点,法律适用中存在语言战略的实用主义。 第二,用理由支持观点在多大程度上是“逻辑思维”问题,在多大程度上是“构建社会”问题? 从思维逻辑的诉求,还是从好处满足、心理感情舒适的诉求,还是从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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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系统一

很多人评价观点和理由的分量一般以“常识”为基准。 文化背景、想法、价值观几乎相近,“常识”的内涵就相似。 分享“常识”评价是统一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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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信息有时起到诱惑的作用推进统一。 专业信息不能被人重视。 法律领域也是专业的。 因此,法律知识的提出有时可以纠正理由和观点关系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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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斯汀( cass r. sunstein )提出的《临时协定》也很重要。 “临时协议”意味着即使文化背景、想法、价值观点不同,专业信息也不起作用,不一定需要评价理由和观点的关系。 相反,很多人只关心特定水平、具体方面的要害,不问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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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退出”是另一个理由。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消失,剩余意见变得更容易强调。

总体来说,整合的出现可能有其他原因,如新闻发布停止、“暂时没有想到”等,但这四点也许应该特别讨论。

四、理由可以视为观点

各种主观因素可以影响理由和观点关系的建立和分离原因和观点关系的统一原因起作用可能与深层现象密切相关。 这种现象是关于法律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被视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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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说的理由是法律规定、证据、情理、常识等,在某种意义上被视为观点。 提供理由用几个陈述来表现,展开“所以……”这样的逻辑意见书的记述结构,以论证为目的。 没有“……所以……”的叙述结构,取消了说明目的,陈述不能说是理由和观点,只是独立陈述。 由此可以断言,在具体的执法司法案件中,除了基础观点(最终主张)以外,其他理由和观点相对可以形成“观点需要理由的支持”、不断“观点需要观点阐明的支持”的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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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链是由理由提供的链的其中一个中间阶段,相对理由一般默认为“可认定”。 我们提供理由的习性通常是,只对比某个观点,提出直接相关的理由,将其默认为“可认定”,产生疑问时继续另一个理由。 其次,链意味着链的任何理由都是终端理由(或终端观点),但终端理由只能设定为“理所当然”。 否则,理由提供的楼梯会挂在基座上。 最后,链意味着理由被视为“观点”,理由“观点”默认具有“可认定”、预设的“不明确”的特征,但这种“观点”总是一个主张,有可能遭遇异议和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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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纵向的“链条”,还有理由的横向的“粘连”。 为了支持一个观点,有几个理由可以并列联支。 把视点纵向和横向连接起来,纳入“所以……”的记述结构,实际上是试图在思想中构筑关于现实事物的动态关联的“规范锁定”。 这是执法司法提供理由的意图。 “规范锁定”的作用是,基于“事物图”的想象和辨别,将最初的争论和疑惑的规范评价(最终需要说明的观点)阶段性地联系到可能消除争论和疑惑的规范评价(观点的理由),上述“默认设定”“默认” 例如,在高空坠物问题上,无法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被告要求承担共同补偿责任(最终需要说明的观点),指出民法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作为观点的理由),具体的法律过程(法律事实的确定和法律依据的探索) 对此,经常使用“提供理由是明白并确认”这句话,但实际上作为理由的观点,可以“预设”“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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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理由、观点和行动

理由本身可以看作观点,如果不能实现观点的“预设”“默认”,就可以陈述支持观点的理由,意味着需要持续。 从纯粹的思想立场来看,确实如此。 但从行动的角度来看,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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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有时间性。 行动的展开和决定本身可能包含以下三个含义。 第一,理由可能是“说法”或观点。 关于“说法”或观点的暂停,不一定合适。 第二,行动展开,特别是决策有时暗含着“是否需要行动”的意见分歧。 第三,有时行动注定要表达“谁的意志”。 法律的适用通过执法、司法行动来表现,处理法律的具体实践问题显然有时间概念,总是规定必要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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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也有空间性。 “空间”意味着行动只能在某个方向或级别展开。 在追究理由成立和观点是否合适时,法律的适用实际上是选择它们的方向或层次的执法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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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从局外注意的角度考虑本文讨论的几个副本可能有以下三个积极意义。 一是有助于理解理由和观点的逻辑构建要素和社会构建要素之间的关系。 其二,有必要以法律理由论证法律观点,但也有助于认识到广泛的社会法律文化建设和由此产生的基本思想和“观点”的共享。 其三,从“作为理由的观点”的流动、熟悉的重要性来看,更细致地认识法律说服现象的机制,进入实践后知道那些说服文案是有用的。 最后,本文解体的想法也许可以扩展到立法行业和合规行业。

标题:普法:法律适用中理由和观点的关系: 局外注意视角    地址:http://www.leixj.com/pf/2020/1225/19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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