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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民法典下抵押权规则的改革创新与适用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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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艳雪

抵押作为担保形式,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意义,不仅促进了资本的融通,而且为债权人提供了有力的权益保障。 在民法典发表之前,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互相呼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抵押权规则。 随着民法的出台,这十几年运行的规则也面临着巨大的调整和变革。

普法:民法典下抵押权规则的改革创新与适用

与以往的抵押权规范体系相比,新的抵押权规则有以下几个核心副本。 一是再物权、债权两大部分。 在此前提下,抵押权担保物权的性质是抵押权规则整体实施的理论基础。 二是在法律层面为当事人的决策和交易自由拓宽了更大的空间。 与以往的物权法相比,民法的抵押权章无论是开放抵押财产转让还是删除流动性条款,都表现出了对新抵押权制度“自由”的高度追求。 三是明确了动产权和抵押权竞争保存的新规则,创设了动产抵押中间价款的超优先级。

普法:民法典下抵押权规则的改革创新与适用

的确,制度改革是创新的,必然面临新问题的出现。 比较民法典中抵押权规则的新调整,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适用新规则。 首先,妥善运用民法第四百零六条的例外规定。 该条款开放了抵押财产流动的限制,但也肯定了抵押权的追究和效力,为当事人的意志自治确保了很大的发挥空间。 在新规则的适用初期,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增设意志自治条款的方法妥善解决抵押财产的流动行为,合理防止金融风险,同时为新规则的成长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

普法:民法典下抵押权规则的改革创新与适用

其次,适当扩大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四百零八条是抵押财产可能面临损失时抵押权人权利保护的条款,在开放抵押财产流动的背景下,在民法典适用初期,对抵押财产损失的风险管理方面必然面临很大的压力。 特别是民法增设居住权后,房地产抵押面临更大的不明确性。 因此,有必要对“抵押人的行为足以减少抵押财产的价值”时的外延进行放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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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通过司法解释决定第四百一十六条的适用范围。 这个条款增设了抵押物中间货款的“超级优先级”规则,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论。 为了避免新规则的适用标准不同的情况,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确定该条件适用的情况,例如动产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增加的情况,动产交付后抵押人在抵押物中增设其他担保物权的情况,以及其他适用该规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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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健全权利登记制度,以联动制度的迅速发展促进抵押权规则的完全顺利实施。 质权和抵押权具有同等位次条件后,根据质权的交付性质,其登记时间和实际交付时间可能不一致。 在今后的担保物权体系整体中,登记时间成为除留置权以外的所有担保物权次序的唯一决定性条件。 另外,超级优先级规则的应用也以注册时间为前提。 因此,加强抵押审计业务、完全权利登记制度在今后抵押权规则的适用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

普法:民法典下抵押权规则的改革创新与适用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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