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是司法机关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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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憧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重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认罪从宽的制度处罚是刑事司法行业执行这一目标的重大改革措施。
从全国法院来看,认罪承认惩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整体运行平稳有序,依法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护,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进案件复杂分流,促进公平正义 我相信这次研讨会对加强理论研究,深化思想认知,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里,我谈谈三点体验。
首先,统一思想,认罪承认惩罚包含了广泛的制度价值。
认罪惩罚从广泛的制度体系上强,勾结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环节,涉及公安、检察、审判和司法行政等机构,其正确比较有效的实施不能指导科学、正确的诉讼理念,在价值包容和制度设计的整体把握上 这个制度不仅对案件复杂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而且通过环境相关的程序设计带来了诉讼模式和诉讼理念的重大变革。 这个制度通过广泛赋予程序的选择权和实体,鼓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认罪认识处罚,实现了从对抗诉讼向合作诉讼的转变。 通过构建辩刑协商机制,实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消极诉讼主体向积极诉讼主体的转变。 通过刑事责任和附民责任的一体化处理,实现了从惩罚性司法向恢复性司法的转变。 通过构建多元化刑事诉讼体系,实现了案件的复杂分流、轻重分离、速度分离,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社会多元司法的诉求。 从国家管理体系和推进管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要求出发,认罪从宽制度的执行中认识处罚,有助于减少对抗,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诉求疲劳。 有利于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和罪犯改造。 有助于及时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
其次,立足国情,正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发设计。
认罪认罚的从宽制度是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慷慨解决的刑事司法制度,是程序保障和实体规范一体构建的综合法律制度。 其基本精神是认罪分流解决处罚案件,实体广泛,手续简单,将广泛严格的刑事政策制度化、法律化。 认罪承认惩罚是从广泛的制度出发,我国刑事法律本身迅速发展的完全结果,必须充分认识到它与美国的辩诉交易有本质区别,不是辩诉交易制度的复制。 因此,围绕该制度实施中的问题的争论,必须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进行研究和探讨,实事求是地加以处理。 人民法院必须立足职能定位,履行依法赋予的职责,不仅要关闭认罪认识处罚自主性的审查,而且要严格执行审判实质化的要求。 发现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被告人后悔认罪的案件时,必须依法转换手续必须立即重新审理的证据审查严格,不轻信供词,冤案发生。 对被告人上诉的承认和惩罚罪恶的案件,在必须全面审查的大体上,必须区别情况依法进行公正的审判。
最后,深入研究,完全整合综合配套机制,发挥各项制度的效能。
认罪认罚在广泛的制度试行期间,各地积累了很多可复制和可参考的经验,如北京海淀法院在看守所建立了速审中心。 青岛、厦门法院探索阶段性量刑减让机制。 天津法院建立了一步到院子的模型等这些有益的方法和经验必须认真总结。 为了提高值班律师援助的比较有效性,去年“二高三部”发表了《关于适用坦白认识处罚来自广泛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值班律师享有会见权和评价权,从赋予权利的角度提供保障。 今年“二高三部”又推出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工作方法》,进一步细化值班律师的工作责任和工作保障,从规范行为和资金保障等多方面处理了比较有效的法律援助不足问题。 另外,切实提高认罪认识处罚从宽量刑的透明度,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识处罚的结果,选择自己认罪认识处罚,是从宽制度出发设计认罪处罚的要点。 探索试行期间形成的阶段性量刑减让机制,在鼓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前认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厦门集美地区,考试结束后的一年,首次审问时嫌疑犯的定罪率达到了54.9%,供述的稳定性很强。
个别认罪承认惩罚起着广泛的制度作用,为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做出司法贡献,是司法机关的共同责任。 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努力,严格公正司法,严格执行认罪承认处罚。 我相信,随着诉讼理念的转变、司法能力的提高、理论研究的深入、综合辅助机制的完善,认罪认罚一定会离广泛的制度更稳定更远。
(复印件是作者在“国家管理现代化和有罪不罚从宽制度”研讨会上的致辞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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