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因应时代飞速发展 开创民众权利保护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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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的
民法侵权责任制度作为侵害行为的预防和制裁,确定了侵害责任的法律规范,集中体现了民事法律保障权利的重要价值。 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篇共十章,九十五条。 从整体理念上看,侵权责任篇积极响应时代快速发展的新诉求,吸收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重视民事主体权益保护和行为自由的动态平衡。 从具体的文案来看,侵权责任编纂修改条文达到30多个,增加条文10多个,增加自甘风险、自助行为、善意同乘条款,确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完善民事权利立体保护国际
更全面地保护民事权益
(一)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者在非财产权利被非法侵犯的情况下,通过金钱补偿替代给受害者带来的精神损害责任。 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侵犯人身权益扩大到特定物品是我国社会法治文明程度进步的重要表现。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犯他所有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的情况,不包括侵害特定物品造成的精神损失。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永久灭失或损坏,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可以吸收这种司法解释,确定特定物受到侵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的新规则有三个优点。 一是侵害对象被确定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比2001年司法解释中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保护范围更广。 二是侵权的主观过失仅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排除通常的过失和轻微的过失,体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和谨慎的基本态度。 三是在客观结果方面,不是要求特定物体“永久灭失或毁损”,而是认定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 另外,在审判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裁断幅度有待司法解释,为了避免类案做出不同的判决,需要进一步确定审判尺度,以免产生大不相同的问题。
(二)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 以前传达的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以填补损害为大致内容,即侵权人只赔偿受害者的实际损失,恢复到侵权行为之前的状态。 惩罚性赔偿除了弥补故意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外,还以惩罚侵权人将来不再犯为目的,以达到教育大众的目的。
知识产权保护在现代社会迅速发展,特别是在科学技术创新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目前,中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对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保护。 年修正的商标法中赔偿额从此前的“倍以上三倍以下”调整为“倍以上五倍以下”,法官对惩罚赔偿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扩大。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额根据因侵害而受到的实际损失而明确。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而得到的好处加以明确。 经营者恶意实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可以赔偿2倍以上5倍以下。 但是,这些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涵盖的知识产权类型有限,赔偿标准不统一。
我国民法典规定“故意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侵权人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标志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进入了法典保护的新时代。 一是确定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都根据这项条文受到惩罚性赔偿保护。 二是在主观过失方面故意取代恶意,降低了受害者举证的难度。 着眼于全球知识产权保护,这次新规则对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在立法层面已经位居世界前列。
完全免责事由体系
民法典增加了自甘风险、自助行为两个免责事由,与总则部分的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难以及侵权责任篇的过失相抵、受害者的故意等共同构成了比较完整的免责事由体系。 其目的是根据社会的迅速发展动态平衡权利和秩序的关系,民事主体在法律框架内享受越来越多的行为自由,从而实现自己的权利、尊严和价值,推进社会的迅速发展进步。
(一)自甘风险要求行为人自负其责任。 自甘风险是指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判断事前的活动有风险,自己承担因参加该活动而产生的损害的结果。 其他参加者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外,依法不负责任。 活动组织者按照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必须专业保护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不是因为它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放松身心的娱乐方法,更深的意义是可以培养现代社会公民的合作精神、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增加了自甘风险条款,长期处理司法审判的免责或适用公平的大致问题,审判尺度确定了。 自我甘风险免责构成要件,第一,这个活动是足球、篮球、羽毛球、攀岩、蹦床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活动本身具有竞技性和抵抗性,也有受伤的潜在风险。 第二,受害者参加了这个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而受到损害,而且这个损害与参加者的行为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评价参加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必须综合评价现场环境、预见能力以及参加者是否有重大犯规行为。 第四,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根据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来评价。 已经履行风险告知、安全提示、设施维持、及时救治等义务的,依法不负法律责任。
(二)自助行为允许情况紧迫的情况下自行救济。 自助行为是行为人侵犯合法权益,情况紧迫,且不能立即得到国家机关的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就受到合法权益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者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保留侵权人的财产
从法律角度来说,有关国家机关实施救助是公力救济,但由于具体情况的特殊性,公力救济有时难以及时迅速发挥作用,无法达到预期目的。 如果不允许任何个人救济,对被侵害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从法律价值的角度来说,法律应该是公正性和利益性的统一,但自助行为有助于及时阻止不法行为的侵害,减少社会损失,尽快恢复稳定的社会秩序,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因此,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追加自助行为作为免责事项,给予合法的正当性。
自助行为的免责应满足以下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第二,情况紧迫,不能立即得到国家机关的保护。 第三,对侵权人实施保留侵权人财产等合理措施。 条文中只有能控制财产,没有明确规定是否能约束人身自由,但应该理解为“等”字包括约束人身的内涵。 例如,去餐厅吃饭没有钱,或者不能用微信和支付宝( Alipay )支付,店主留下它,等待别人送钱结账,这种约束客户人身自由的行为是自助行为,构成侵权 值得观察的是,作为私力救济方法的自助行为具有弥补公力救济不足的功能,可以阻止违法性,但需要根据认定标准严格掌握,不要滥用这个制度。
积极应对时代快速发展的新诉求
新中国第一本民法典体现了新时代制定的中国特色,回答时代问题,是面向21世纪的法典。 具体到侵权责任篇部分,立足于处理人民日益增加的美好生活需求与不平衡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满足人们人格独立、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对民事权益保护的更高要求,现代社会管理、城市化的迅速
(1)善意地承担责任,鼓励市民绿色旅行。 交通堵塞是世界大城市迅速发展面临的共同课题。 20世纪70年代,美国开始设置“多乘员车辆专用车道”( hov )。 这是为了让乘坐车辆快速通过堵车地区而设置专用车道,以此来诱惑移动者使用乘车方法移动,目的是减少车辆、缓解堵车、降低能源消耗。 在我国快速城市化的过程中,大城市的汽车保有量持续增加,道路交通堵塞已经成为民众生活的“日常困难”。 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中追加了鼓励善意同乘的条款,在法律上处理了“没有”“不能拥有”的问题。
没有驾驶的汽车驾驶员免费搭载乘员的行为善意地同乘。 驾驶员的行为必须符合社会道德和绿色出行理念,受到激励和支持。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让善意的人承担与通常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相同的损害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 当然,善意的同乘并不意味着同乘者自己承担全部乘车风险,善意的人也不能无偿搁置同乘者的生命财产。
司法实践认定,善意的同乘,一是非驾驶性的,是同乘者搭乘的非驾驶性汽车。 酒店、大商超为促进经营提供免费巴士,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守车以营利为目的,不适用善意的同乘条款。 二是无偿性,善意同乘是无偿登机行为,好意者不向同乘者收取报酬。 比较常见的是私家车车主在上班途中以顺风风车的形式通过固定路线搭载同行,搭乘者只分担很少的油耗,可以看作是善意的同乘。 三是共识,同乘者的登机行为得到善意人的同意,包括邀请和许可。 未经同意擅自登机者,并非善意同乘。
(二)建立生态修复赔偿规则,支持美丽的中国建设。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重要的民生福利。 人民期待着越来越多的蓝天白云、绿水青山,渴望着更清新的空气、更干净的水源。 环境资源审判属于新兴审判行业,涉及民事、刑事、行政三个诉讼门类,涉及实体法、导论法、基本法和单行法、法律评价和技术评价等问题。 总体上依然存在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 这次侵权责任篇完全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绿色快速发展理念。
司法是维护环境正义的最后防线,只有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才能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一是建立环境修复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破坏者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没有及时修复的,按照替代修复规则修复,由破坏者承担侵权责任。 立足于不同环境因素的修复诉求,探索履行适用期限、劳务代价、增殖放流、技改扣除等多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负担方法及代履执行方法,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比较有效的恢复。 二是赔偿规则,详细列出破坏生态需要赔偿的损失和费用,警告社会不要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3)完全的高空抛物引起责任,保护头顶安全。 随着城市高层住宅的增加,高空抛物落下物造成的伤亡频发,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从年到年,全国法院审查了1200多起高空抛物民事案件,其中近3成造成了人身损害。 审查了31起刑事案件,约5成造成受害者死伤。 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审判经验,为保护民众头上的安全构建了“防护网”。
一是对高空抛物采取坚决否定态度的立法,禁止从建筑物中丢弃物品。 高空抛物,无论是故意还是恶习,都必须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法律必须严格禁止。 二是确定了负责人。 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很难明确具体的侵权人,除非可以说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采用者会给予补偿。 三是新增加了房地产公司的责任。 房地产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比起一般居民,房地产公司更有能力发现和阻止高空抛物行为。 如果及时开展推进教育,可以发布安全警告,设置视点朝上的监视摄像机。 四是确定了调查主体。 以前发生高空抛物后,受害者大多只能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调查取证能力相对有限,确定负责人非常困难。 民法典首次确定了公安等机构的调查责任。 高空抛物不仅可能构成严重的民事侵害行为,而且可能以危险的做法构成威胁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必须立即介入调查。
(四)建立网络侵权责任体系,规范网络表达自由。 现在,人类从工业社会进入新闻社会,走向智能社会。 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造福人类,同时带来一系列问题,需要法律规范。 侵权责任篇运用四条条文(第1、194条至第1、197条)构建了完善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体系,制裁网络侵权,同时保护了公民的言论表达自由和正常的舆论监督。
另一方面,我国民法典参考了美国《千年数字版权法》的“避风港”,确立了通知和反通知规则,平衡了权利人、网络客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 权利人有权通知互联网服务商采取删除、口罩、切断等必要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有必要提出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避免滥用通知权、恶意通报和逃避舆论监督。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必须立即将此通知转发给互联网客户,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互联网客户收到通知后,可以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声明后,必须转发通知权利人,通知有关部门可以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收到权利人的投诉或者诉讼通知的,应当立即结束采取的措施。
另一方面,“红旗”几乎被确立为“避难港”的例外。 如果侵权的事实很明显(即像红旗一样飘扬),互联网运营商如果不采取删除、屏蔽、解除链接等必要措施,就必须与互联网顾客承担连带责任。 以视频网站为例,运营商需要审查客户入住的视频,不能免除不是直接侵犯者。 根据《红旗》,即使网站上的副本没有运营商驻守,如果明确这些副本是盗版或重复侵害行为,运营商必须自行删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
(作者单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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