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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不要让“被现象”成为无解之题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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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平

这两天,国内大型信息网站相继转载贵州省女性身份证丢失“结婚”的消息,民政部门表示“不能取消”。

身份证作为说明公民身份的比较有效的证明书,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录用率越来越高,从购房、购车到银行卡、电话卡的办理,经营公司包括坐飞机、坐火车、住宿登记、结婚登记。 市民很难离开身份证。 因此,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挪用别人的身份证的情况也很多,不知不觉中“被当了法人”“结婚了”等的人也不少。

普法:不要让“被现象”成为无解之题

身份证被挪用的多是身份证丢失引起的,一点违法网站上专门销售别人丢失的身份证。 这些都是合法的证明书,再加上证部门的失察,产生了“被现象”。

普法:不要让“被现象”成为无解之题

丢失的身份证光明正大地被正常采用,重要的是缺少失效的一环。 我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向公安机关报告,补充新证件,但身份证丢失的,没有规定丢失的身份证立即失效,这是非法采用身份证

普法:不要让“被现象”成为无解之题

处理身份证非法使用造成的“被现象”,法律上需要完善居民身份证法和实施细则的关系规定,在身份证申请和颁发规定下,增加身份证失效的规定,切实堵塞非法采用身份证的不完备。 从技术上来说,重新发行身份证后,原来的身份证也可以立即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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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了关于身份证丢失即推进失效的问题,现在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李京生表示,近年来公安部加强了制度建设,技术完全升级,建设了失效的居民身份证新闻系统。 另外,全面推进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新闻事业,使人、证的统一性的认定变得更容易”。 我相信通过强化技术手段,可以比较有效地弥补身份证采用中的脆弱性,“被现象”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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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提高完整的法律、身份证技术含量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严格使用别人身份证的行为也很重要。 我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假冒使用他人身份证,购买、销售他人身份证者“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10天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现实中违法采用身份证的情况来看,提高打击力,加大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也是当务之急。

普法:不要让“被现象”成为无解之题

身份证是公民身份的说明,也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加强身份证保护是加强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要把“被现象”当作无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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