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要求其应有广泛的代表性
本篇文章327字,读完约1分钟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杜伟在《知识产权》年第12期发表的《中国著作权集团管理组织的代表重新审视》的复印件中指出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比较有效运行的基础和保障。 在我国《著作权法》(撰改方案)中引入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代表非会员权利人的扩张性集体管理制度,要求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性不强,因此鉴于实际运营面临的困境,必须拓宽作品的授权渠道,在招聘量大的作品分类行业建立适度竞争的集体管理组织。 参考俄罗斯和英国的立法例子,对集体管理组织授予国家授权以取得扩张性集体管理的资格。 著作权人自己比较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为了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性,可以进行扩张性集体管理。
(林晨整理)
标题:普法:要求其应有广泛的代表性 地址:http://www.leixj.com/pf/2020/1224/18962.html
上一篇:普法:首钢是留存最完善的生产厂区
下一篇:普法:应当从两个方面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