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适用范围和条件应当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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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犯罪缺席审判制度是域外国家区域刑事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我国还没有确立这个制度。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研究中心彭新林在《法学》上发表了题为“构建腐败犯罪缺席审判制度”的复印件,指出如下。
腐败犯罪缺席审判是指在腐败犯罪案件诉讼中,被告人因失踪、逃亡等理由未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根据申诉方法的陈述、讨论等审理案件,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的诉讼制度。
在我国,建立腐败犯罪缺席审判制度需要积极回收腐败资产,提高腐败犯罪案件的诉讼效率,严惩腐败犯罪,维持司法权威,关系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要求,也有现实的可行性。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体现了刑事缺席审判的基本精神,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构建中国特色腐败犯罪缺席审判制度,应从严格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的决定、适用程序的规范化、救济措施的健全等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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