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杜强强: 合宪性解释在我国法院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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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杜强强在《法学研究》年第六期写道,尽管我国法院不以宪法为直接审判依据,法院对案例正义的追求为和谐性解释提供了相当大的存在空间。 立法具有通常性,很难考虑社会生活的许多特殊之处。 这是因为适用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案例审判的不公正。 法院从案例正义的角度,在审判中对法律进行文意转换,放弃对法律的一般解释,选择不太好的解释方案。 这个过程实质上是和谐性解释的过程。
改变文意是和谐宪性解释的重要方式,多隐藏在目的论的限制和扩张的表象之下。 和谐宪性解释的另一具体做法是从法律的多种意义中选择一种加以适用。 具体来说,在法律的一些解释方案中,法院必须以宪法为判断标准选择毫无违宪嫌疑的解释方案。
我国司法审判通常不直接援引宪法,但审判中法律文意的转换和解释方案的选择,客观上需要法院以宪法为论证依据。 诉诸宪法终究胜于诉诸公平正义的抽象观念。 通过将案例正义的评价问题转化为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是否与宪法发生冲突的问题,和谐宪法性解释可以为司法造法提供宪法上的正当依据,也可以进行宪法上的控制,有助于审判的规范化。 合宪性解释也可以弥补我国合宪性审查体制在制度上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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