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应当一再程序利用者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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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黄忠顺在《现代法学》年第二期发表了题为“民事执行机关改革实践的反思”的复印件。
多种芜的民事执行机构改革实践分为横向静态分权、横向动态分权、集中裁决型纵向分权、集中实施型纵向分权、双重集中型纵向分权五种模式。 除了处理“执行难”问题外,现在各地法院推进执行机构改革的动机是预防司法腐败、提高执行机构工作效率、实现多政治好处的需要。 为了防止试行法院追求自身利益损害当事人及案件外人的合法权益,民事执行机关的改革必须再次办理以使用者为中心的主义。 民事执行权主要包括执行裁决权、执行命令权、实施事务权三个功能,其中前两个功能必须保存执行法官行使,不参与实质性评价的简单实施事务可以由执行人及其辅助人行使。 执行事务权与执行命令权、执行裁决权、执行审判权之间有密切的关系,而且执行事务局内置于法院系统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和减轻当事人的执行负担,因此在全国法院系统内横跨行政区划的上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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