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应采取生态学人类中心法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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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驰在《法学评论》年第二期发表了题为“环境污染罪的争论问题”的复印件。
必须以保护法益为指导说明刑法第338条规定的环境污染罪。 对于《刑法修正案(8)》修订的环境污染罪,不仅仅应该采取纯粹的生态学法益论,还应该采取纯粹的以人类为中心的法益论,而是生态学以人类为中心的法益论(折中论)。 除非生态学的法益与以人为中心的法益矛盾,否则有必要保护生态学的法益。 对人类中心的法益,环境污染罪是结果犯。 但是,对于生态学的法益,环境污染罪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 这是环境法获益良多的杂性决定。 对以人为中心的法益环境污染罪的基本犯原则是抽象危险犯,但对生态学法益环境污染罪的基本犯是侵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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