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无底线广告营销 吃相太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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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广西柳州市万达广场的官方微信号显示“悲剧! 忘了拉手刹车,柳州一岁男孩被卷入车底不幸死亡”的复印件写在文末。 “没关系。 小编接下来要给你讲一个非常兴奋的事件。 离柳州市万达年只有三天了! ”。
但是,在今天这样的“流量为王”的网络新闻时代,利用各种网络热点“级联流量”的现象已经不稀奇了。 但是,这种利用幼童交通事故的营销广告,由于遗憾地使用别人的痛苦和不幸的方法,还是不能让人感到恶心和愤怒。
这种没有底线、禁忌的营销方法,不仅是“吃得丑”,而且是“物伤那一类”这种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人道底线粗暴践踏和无耻的屈辱,即所谓的“同情心,人皆有之”。
站在法律立场上,这种利用幼儿交通事故的广告营销方法也涉嫌违法。 根据《广告法》,“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也不得违背社会的良好风气”。 《民法总则》也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这种不幸地使别人成为广告营销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因此,对于上述营销,不仅要进行道德谴责,还必须进一步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只要让广告营销人员付出足够的成本,就能“画底线,知道恐惧”,有效地抑制这种混乱的频繁发生。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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