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企业解散的司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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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特约撰文郭帅
企业是市场经济最有活力的组织体,被称为国民经济的细胞。 企业作为法律制定的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为了使企业的意志能与投资者、股东、高级管理层的个人意志分离,各国的企业法精心设计了企业的组织结构,使企业得以健康运行。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因股东之间的长时间冲突而陷入“僵局”的情况并不少见。 “僵局”导致企业无法做出比较有效的决议,经营停滞,严重损害企业、股东和外部债权人的利益,需要介入司法。 今天,本文阐述了司法参与“企业僵局”的具体形式,即企业解散纠纷的司法审查。
“企业解散”的基本规定
企业解散的原因很多,大致可分为自主解散和强制解散。 自主解散包括企业章程规定的解散、股东协议的解散等。 强制解散有两种。 一是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下令关闭、被吊销的行政解散。 一是股东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判决企业解散。 企业解散纠纷,特别是指企业司法解散,即发生企业僵局后,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企业解散的诉讼。
企业解散纠纷见于我国《企业法》第182条。 也就是说,企业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给股东利益带来重大损失,不能用其他方法处理的情况下,可以持有企业所有股东表决权的10%以上的股东,要求人民法院解散企业。 简单来说,在企业陷入僵局的情况下,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起要求企业解散的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对那些状况属于“企业僵局”可能有不同的认知。 为了进一步指导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具体确定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的几个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企业法解释二》),主要包括四种情况:一是企业连续两年以上股东大会或 二是股东投票时不能达到法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比例,不能持续两年以上编制比较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企业经营管理产生了严重的困难。 三是企业会长的时间冲突,不能在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上处理,企业经营管理产生了严重的困难。 四是其他情况,即经营管理出现其他严重困难,企业持续生存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总之,企业解散的理由是不能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会不能形成决议,即企业在决定管理方面完全不起作用,企业陷入僵局。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僵局不是指股东个人的矛盾和冲突,而是股东即使有个人的矛盾和冲突,如果能用“资本多数表决”等方法做出比较有效的决议,就不构成企业的僵局。
“企业解散”的常见问题
在解决企业解散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了常见的问题。
第一,是企业解散纠纷的启动主体问题。 可以单独或合计拥有企业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无论是一个股东还是多个股东,表决权的比例超过10%都可以提起解散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限制的是“表决权”的比例,而不是出资比例、出资比例等。 通常,表决权与出资比例、出资比例密切相关,但两者并不是完全一对一的对应关系。 立法者从影响企业经营管理的“表决权”出发限制原告的主体资格,符合在企业解散纠纷中打破企业僵局的立法宗旨。
第二,企业解散争端的原因是有限的问题。 股东对企业解散纠纷的原因是企业“陷入僵局”,无法用其他方法应对,只能进行司法干预。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企业损失、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企业未被吊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清算等为理由,提起企业解散诉讼的,人民法。
第三,企业及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问题。 股东提起企业解散诉讼应该以企业为被告。 由于企业解散诉讼影响其他各股东的利益,原告在提起企业解散诉讼时必须通知其他股东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他股东参加诉讼。 其他股东或有关利益相关者可以以共同原告或第三者的身份参加诉讼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发表意见。
第四,解散争端与清算程序的联系问题。 企业解散和清算是相互联系的两个过程。 股东提起企业解散诉讼,并且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其提出的清算申请。 人民法院判决企业解散后,股东可以依法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清算。
第五,企业解散纠纷的司法审查大体上。 企业解散诉讼是消灭企业人格的诉讼,对股东、企业、债权人、社会有很大影响,需要慎重进行。 司法实践要求审查股东是否已经囊括了内部救济.。 具体来说,法官应该考虑股东、董事为处理企业僵局做出了那些努力吗? 你召开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吗? 各股东怎么表达? 能形成比较有效的决议吗? 有些股东转让股有可能退出企业打破僵局吗? 矛盾有缓和的馀地吗? 你能调停吗? 上述各种想法,无非是尽量维持企业的生存,不消耗社会资源。
例如,2009年,北京某科技企业注册成立,注册资金200万元,股东为王某( 20% )、傅某( 40% )、刘某( 20% )、李某( 20% )。 根据企业章程,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原告王某起诉说企业经营管理出现了严重困难,出现了僵局。 因此,以企业为被告,傅某、刘某、李某作为第三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该企业。 企业答辩说,企业股东大会的内部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都正常运行,原告要求解散的理由不成立。 刘某、李某同意王某的意见。 法院审理说,如果企业陷入僵局,股东应该首先进行内部救济。 法院只有在企业和股东发生纠纷,“不能用其他方法处理”的情况下,才能强制解散企业。 也就是说,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首先需要向董事会提出企业诉讼请求,只有在企业决定拒绝股东的请求或无视股东的请求的情况下,才能向法院提出。 关于这件事,因为有证据表明股东王某没有就企业解散向企业及执行董事、监事提出建议,或者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亲自召集股东大会,所以必须认定企业内部救济路线还没有完善。 据此,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企业法人的实用建议
首先,合理设定股权结构,保证企业健康运营。 企业解散纠纷是因为企业的决策机制不起作用,股东之间长时间冲突,经营管理变得困难,需要司法强制力介入处理。 合理的股权结构,不仅不会使企业最大限度地陷入僵局,还能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效率,迅速发展企业的健康。 平均分配型股权结构缺乏“领头羊”股权结构,分别选择等额理事结构容易影响企业的决策效率,容易产生企业僵局。 当然,股权结构的设定既是法律问题也是商业问题,需要统一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在法律上,在设定股权框架时,必须充分理解《企业法》规定的股权的1% (代位诉权)、3% (临时提案权)、10% (临时会议权、司法解散权)、3% (防御性控制权)、2。
其次,妥善制定企业章程,防止企业陷入僵局。 企业章程是企业内部充分体现企业意志自治精神的文件,对企业、股东、上级管理者具有约束力,严重影响企业外部债权人的利益,被称为企业内部的《宪法》。 为了不使企业陷入僵局,企业章程必须根据企业现实情况合理设定企业决议机制,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各部门的职务,不要不足,处于好位置。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企业章程千篇一律,大段引用《企业法》的规定作为章程的规定,没有体现《企业法》的司法自治精神。 许多章程条款不周密,不严谨,缺乏操作性,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全员执行一致决定,滥用否决权等,纠纷频发。 企业僵局的出现是因为企业章程缺乏救济途径,企业及其股东、管理层没有意识到企业章程的重要性。 因此,企业必须适当制定和完善企业章程,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关闭。
最后,依法包罗救济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企业和股东之间存在唇亡齿寒的共生关系。 企业股东之间因投资理念、经营战略、自身利益发生冲突时,要有合理的经济人视角,尽量解决冲突,达成共识,推进企业健康和迅速发展,实现各方共赢。 具体来说,股东可以根据章程规定或企业法律相关规定,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讨论相关问题。 确实不能召集会议或者召集会议后不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可以通过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引进外部投资者等方法让一些股东退出企业,或者变更企业的所有权结构。 在用尽补救手段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企业僵局给企业、股东、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过大,可以单独或合计10%以上的股东要求法院解散企业。 通过司法手段,使企业进入清算程序,有序退出市场。 (编辑:何睿)
郭帅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 获得全国第二十九届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二等奖,多个调查新闻、实例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简报》、《人民司法》、《中国法院年度实例》,多次获得医院级“调查工作先进个体”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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