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聚餐后唱歌醉汉死亡共同饮酒者担责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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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王宇
众所周知,宴请过多饮酒者死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受理因饮酒死亡的案件,宣布不喝酒不推荐喝酒,一起饮酒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根据马某贤的合同,和马某你们8个人一起在滇池国家旅行度假胜地内的火锅店吃饭喝酒。 座位之间,大家喝的很开心。 我不建议喝酒,张某喝醉了。 饭后8人轮流把喝醉的张某背对着ktv继续唱歌。 后张某出现呕吐和身体不适,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为了查明死因,张某父亲申请了司法鉴定。 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编制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显示:“受检人张某系乙醇中毒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障碍死亡。 因此,张某父亲将马某贤、马某君等8人统一诉诸法庭,要求8人赔偿张某死亡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216021元。
法院在审判中认为,本案是许多原因一果的侵权责任,张某死于饮酒过量后乙醇中毒引起的中枢性呼吸循环障碍,造成成人,张某必须控制自己的行为。 另外,监视录像显示,吃饭时被告不会出现劝酒、喝酒等强制饮酒。 张某喝酒是餐桌上的自主行为。
法院认为,吃饭时张某喝醉了,但之后8名被告吃完饭后,为了继续集会,把张某背对ktv继续唱欢乐歌,最终导致了张某因无法适当救治而死亡的危害结果。 因此,法院判决马某贤承担10%的责任,赔偿40729.95元,其余7名被告对张某的死亡承担20%的责任,共同赔偿81459.9元。
法官审判后,被告没有进行劝酒的行为,但没有履行适当的照顾义务,张某在醉酒的状态下带他去ktv继续唱欢乐歌,导致张某酗酒没有接受适当的急救治疗最终死亡的危害结果,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事项 或者没有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样损害结果的,构成共同侵害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八名被告必须承担责任。
然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样的损害,可以明确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很难明确责任的大小,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中,8名被告中马某贤作为晚会召集人,必须对张某承担越来越多的照顾义务,因此马某贤必须承担10%的责任,剩下的7名被告共同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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