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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分居后丈夫贷款未还非共同债务妻子无责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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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丁国锋通讯员唐颖高岩岩

年,李老婆诉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自己的退休工资根据孙某的申请被强制执行,但她不认识孙某,不欠孙某钱。

原来,李老妇前夫王某于2010年成立了投资咨询有限企业,2011年7月,王某企业向孙某贷款13.16万元,发行了借阅证和《借款保证书》。 由于企业资金链断了,王某无法偿还。 年11月24日,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和李老婆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借款有转账记录,有借条,是合法的借款关系,借款发生在王某和李老婆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李老婆没有出庭,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债务是王某的个人债务,王某、李老婆判决偿还孙某的欠款13.16万元和利息。

普法:分居后丈夫贷款未还非共同债务妻子无责

直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李老婆才知道被法院扣除工资是“借款的”“偿还的”。 那么,王某欠孙某的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李老婆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是王某的个人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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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邻居和居民委员会介绍,李老婆和前夫国王年轻时在造纸厂工作,2001年两人分居后不再一起生活,但到去年12月为止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 另外,检察官从王某和李老婆的家庭、夫妇关系、经济状况等多方面表明,涉案借款是王某的个人债务,李老婆不参与,对王某的借款也不了解,也没有共享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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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5日,徐州市检察院对此案提出抗诉。 5月6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前几天,徐州中院通过了关于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的意见,驳回了孙某对李老太的诉讼请求,判决李老太中止了退休工资的执行。

最高法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4条,认为将说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妇不知道、不受益的一方。 现实中,没有参加、没有受益的一方,不仅缺少什么时候、哪里、借了多少钱等重要消息,而且非常难证实“没有用于夫妻生活”等“没有发生的事情”,因此李老太就是这样证明了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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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18日,最高法发表了审理有关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释,夫妻方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家庭日常生活必要以上的负债,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权利时,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这种解释还调整了夫妇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根据夫妇双方共同的意思显示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举证。 根据说明规定,孙某必须证明涉案债务用于王某夫妇俩的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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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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