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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公开与回应是法治政府应有之义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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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勃

现代法治的迅速发展,对政府提出了“善政”的要求。 善政不仅要求政府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达到管理目的,而且要求政府能与公众保持比较有效的信息表达,维持良好的官民互信关系。 这涉及法治政府应该具备的两个重要质量,一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和满足,二是对公众需求的反馈和应对。

普法:公开与回应是法治政府应有之义

法治政府必须是公开的政府和透明的政府以实现公众对政府活动的充分理解和诚实理解。 根据现代政治哲学中的人民主权理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包括政府在内的国家机关受人民委托,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因此,作为国家主权所有者的人民对政府的职权活动有理解和知情同意,提供途径和条件实现人民的权利,是负责任的政府应有的方式。 对此,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所有国家机关和国家职工必须依赖人民的支持,始终保持与人民的密切关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接受人民的监督,为人民服务。” 这项规定明确了公众知情权的宪法地位和价值,向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提出了公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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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开政府和透明政府,最重要的是实行政府新闻公开条例。 年新修订的政府新闻公开条例加大了政府新闻公开的力度,提高了公开的数量,优化了公开的质量。 进一步确定了公开和不公开的界限,完全了公开申请的手续规定等。 新闻公开条例的修改,对政府新闻来说,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理解政府事业是公民的正常诉求和正当权利,采取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措施,对政府来说是不可避免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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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施新闻公开条例,推进政府新闻公开,政府利用现代新闻技术,不断创新政务公开方法,加强网络政务新闻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政务公开新闻化、集中化雷 在这个过程中,另一方面,通过公开,敦促政府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的管理和更好的服务。 另一方面,通过公开,诱惑公众更全面、更现实地理解政府事业,从而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加强信息表达,增进官民的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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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的公开越来越主导,其对象是通常的公众,那么政府的应对就更重要,其对象更重要,其对象更重要,是特定的市民和组织。 响应是对他人的咨询、建议和需求提供及时、适当的回答和反馈。 对个人来说,不接受别人的问候和咨询是礼仪和道德的问题,但对政府来说,对公众的关心和需求采取委托、欺骗、回避的态度,是认真的政治和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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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是一般民众和国家机关进行信息表达的特殊形式,在行政体制内,政府信访部门扮演的角色就像企业内的公共关系部门,是政府和公众信息表达的重要管道,公民通过这条管道向政府部门提出意见,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的提高公民与政府的联系和交流越来越频繁和普遍。 因此,对于公民的建议、意见、投诉,政府必须认真对待,通过门户网站、政务信箱、投稿回答、面对面信息表达等各种方法,适时、恰当、恰当。 对公众的关心、疑问、建议或需求,任何形式的落后、沉默、不作为,都是权力的傲慢和冷漠,严重伤害公民对政府的信任。 对这种行为必须进行追究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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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通常的信访信息表达渠道外,在通信技术和新媒体越来越发达的时代,政府必须建立积极迅速应对的新闻系统。 对于热点事件和突发社会问题,政府不仅要敏感,在第一时间知道,而且要反应第一时间,发出理性和权威的声音。 许多舆论的例子表明,政府在第一时间采取的权威措施大大减少了误解和谣言的发生,使事态向好的方向迅速发展。 因此,政府必须不断完善情报发言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等制度,坚定舆论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诱惑,及时应对人民群众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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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员工了解公众,尊重公众,积极公开,及时应对,用新的政务理念打破以前传达的官民壁垒,用现代管理方法推倒新闻屏蔽壁垒,交流新闻

普法:公开与回应是法治政府应有之义

(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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