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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司法拍卖中适用以物抵债的思考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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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姓名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如果在流产后遇到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的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拍卖规定的保存价格接收拍卖财产的,向债务支付该财产。

普法:司法拍卖中适用以物抵债的思考

司法拍卖的实践在专业判断中显示了非常有价值的标的物。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网络市场上没有人问津。 在这样的卖方市场的影响下,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利益受到实质性的影响,脉搏使申请人无法在拍卖中直接拿到钱。 另外,被执行人也为了长期等待而承担越来越多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费用。 所以,用以物抵债的方法解决市场因素引起的买卖不平衡,是对申请人的变相救济,也是被执行人拍卖财产价值的保全。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出售财产的规定》第19条规定:“尽管拍卖时无人拍卖或拍卖人的最高应答价格低于保存价格,但到场的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该拍卖规定的保存价格。 ”但是,在真正的网络司法拍卖实践中,我认为关于用物品赔偿债务的时机问题还有待商榷。

普法:司法拍卖中适用以物抵债的思考

在笔者知道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案例中,申请执行者是某银行,被执行人对某名义的采砂船舶有抵押权。 为了实现债权偿还,银行向法院申请了该船舶的司法网络拍卖,因此法院在冻结船舶后,于年进行船舶的网络司法拍卖,在全国各地寻找买家。 但是,受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影响,网络市场上现在不太受采砂船舶欢迎,两次降价拍卖后该船舶也在流动。 一家银行没有同意以自己的理由以物还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暂时结束执行。 这是因为这种采砂船舶的处置暂时搁置。 但是,年该事件发生了转变,一家银行通过了内部决议,决定将该船舶作为不履行债务资产予以收容。 本来,这个事件必须取得圆满的结果,但根据拍卖程序的规定,无法直接将这艘船舶抵押给银行解决,因此重新开始事件,专门判断这艘船舶进行网上拍卖,进行原来执行事件的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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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网络司法拍卖,在第二次流动拍摄后,案件执行结束或暂时中止执行的情况下,申请人再次申请用物品赔偿债务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以原来的第二次拍摄价格做出用物品赔偿债务的裁定。

普法:司法拍卖中适用以物抵债的思考

一、从相关法条中分解。 两次拍卖流后,当时没有提出用物品赔偿债务的,申请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再次提出用物品赔偿债务的,不得裁定不得用物品赔偿债务。 《关于认真创建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出售之间的联系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网络照片二拍拍摄后,人民法院在10天内向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询问是否以物抵债。 物不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网络摄影二拍流拍之日15日内发表网络司法出售公告。 ”也就是说,二拍搏动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同意裁定用物赔偿债务,二拍搏动后错过规定的时限后用物赔偿债务不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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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法律的适用中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建立网络司法拍卖和网络司法出售联系的通知》第二条没有规定在这次执行程序中止或结束后,能否用物品赔偿债务的时间。 《司法拍卖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适用其他关于司法拍卖的规定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财产出售的规定》第十九条,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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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拍卖中物理债务的时机适用,如果单纯从保护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好处、拍卖目标物的价值最大化、执行效率三个方面考虑,司法拍卖的二次流产后,事件将取消或暂时中止这次执行 帮助申请人早期实现债权的全部或部分,保障拍卖标的物的价值,不受长期等待的影响出现损失贬值,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执行人财产的利益,被执行人通过拍卖过程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本金利息

普法:司法拍卖中适用以物抵债的思考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建立网络司法拍卖和网络司法出售联系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网络照片二拍拍摄后,人民法院是否在10天内向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收取物理债务 物不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网络摄影二拍流拍之日15日内发表网络司法出售公告。 》是追求改善案件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案件无论是审判还是执行都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 正如有名的毒树果实理论一样,我们追求所谓的执行效果,最终可能会带来司法不公正、事件不透明等结果。

普法:司法拍卖中适用以物抵债的思考

如上所述,笔者认为应该反复严格遵守现行相关法律条文在司法拍卖中关于在物上偿还债务的规则。 但是,我们确实需要认真考虑在现行法律下的物债适用是否能服从现实的指控。 法律的终极目的是维持秩序和服务社会的需要,所以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如果不能及时比较有效地改变法律法规,曾经的规则只会成为未来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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