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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严格区分权利正常行使与敲诈勒索边界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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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记者杜晓实习生景千姿

最近,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客户协会和公司代表共同参加的“职业索赔行为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5月9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发表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事业的意见》,理解为“对于恶意通报非法利益的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表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加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名为“假”的敲诈勒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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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数据,近年来,全国以“假”“维权”名义发起的“职业索赔”恶意投诉通报每年超过100万件,“职业索赔”呈现组织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序化的特征和趋势,公司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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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的劣等评价施加压力

威胁运营商受益

在一点EC平台上,一点职业索赔人很活跃,他们通过法律和平台的赔偿程序,比较商家的一点漏洞,向商家要求赔偿,否则用留言差评、举报投诉、诉讼等方法施加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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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观察了特别的商家。 那个商品只卖给EC平台上好感度在99%以上的买家,不卖给任何被好评的买家。

这家店的店主刘凤(化名)对此也非常无力。 “开网店的人,谁不想赚更多的钱? 对自己店铺的购买者设置限制,等于白白失去了很多潜在客户。 》刘凤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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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刘凤没办法。 “现在恶意的劣等评和投诉太多了,我在代购美妆。 我特别重视商店的信用。 如果恶意的劣等评表明不是正品,我的东西就不太畅销。 刘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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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些恶意的劣等评价和投诉中,有些是来自同行竞争者的恶意竞争,有些是来自职业索赔人。 他们利用美妆代购店重视产品评价的优势,用差评方法威胁卖方获得高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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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遇到过这种情况。 卖了一盒不到50元的口罩,结果亏了500元。 那时我刚开始代购,对方给我差评直接表示物是假的,然后我要求赔偿,否则绝对不删除差评。 差评在网上刊登的几天,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的销售额,其他客户的私信也被要求退货。 但是,我只能答应他的赔偿要求。 ”刘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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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记者在之后的采访中,还有一家店铺像刘凤一样设置了购买者的限制。 其中很多是代购类的商家,他们很重视店铺的信用。 为了防止这样恶意的恶评。 很多代购类商家认为什么特殊的职业索赔人已经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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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如何给予自卑感的是真正的客户? 其中很多是你自己表达他的信息和售后服务,或者自己要求鉴定,他们依然多次受到好评,拒绝直接表达信息,要求钱。 我们卖的东西可以保证是正品。 对真正的客户来说,他们只为了索赔,不渴望吃长智慧,所以我对自己的买家设置限制。 ”刘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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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次索赔成功经验的贾梁(化名)对法制日报记者说:“顾客索赔行为本身没有问题。 我的目的是为了钱,既然买了商家的东西,我就是顾客。 ”。

“如果商家卖假货和次品欺骗顾客,就应该这样索赔。 如果他们不卖假货,我也没有索赔的机会。 但是,用有点违法的违反手段索赔,一定不行。 ”贾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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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理性维护权益

维权不是侵权犯罪

针对职业索赔人的现状,中国客户协会投诉部主任张德志认为,客户权益保护法开创宗明义,是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的迅速发展。 客户需要购买、采用或服务生活费,受客户权利保护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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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职业索赔人专门看到商品瑕疵,大量购买,伪造证据敲诈勒索商家,作为利用恶意投诉通报获得自己利益的手段,显然偏离了立法的本意和保护客户的初衷,反而无法处理真正的维权问题。 ”张德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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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职业假期一般是利用客户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即惩罚性赔偿。 知情同意时,购买假货进行索赔。 1993年问世的顾客权益保护法第49条催生的全国第一个虚假购买假索赔案是中国顾客权益保护史上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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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也称为典型赔偿或回归性赔偿,是法庭进行的赔偿额超过实际损害额的赔偿。 因为这种惩罚性赔偿除了通常的赔偿损失功能外,还具有充分补偿严厉的制裁失信者、受害者、慷慨鼓励维权者、比较有效的警告全领域、全面教育社会公众、安慰公共心理感情等6个功能。 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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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失信公司,冲击客户,提高客户与部分不良商家法律斗争的积极性,培养稍有勇气的维权客户,维护客户的共益权,优化费用环境。 但是,各地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欺诈”一词的内涵,特别是客户购买假货时经营者是否欺诈,这一点有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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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表示,年撰修改后的顾客权益保护法进一步继承,再三迅速发展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另外,为了进一步发扬生命至上、安全至上、诚实至上的法治理念,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继承了“一加一”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迅速发展,大幅度提高了惩罚性赔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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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最终目标不是为了惩罚,而是防患于未然。 怀疑假货的也要学习法、理性、科学、文明维权,不要把维权行为变成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包括涉嫌损害商业信用的罪行,不要成为所谓的职业索赔人。 例如,即使临时购买者向法院提出天价索赔的巨额请求,如果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客户预付的巨额案件的受益费也由茧自缚的原告自己承担。 但是,假买假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只要明确其法律作用,严格遵守法治的大致、诚实信用的大致,就必须受到社会的尊重和肯定。 ”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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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打击职业索赔

自觉法诚实经营

随着一点职业索赔人不断进入岔路口,有关部门的打击管理力度也在不断增大。

今年4月,福建龙岩90后男性利用广告法限定的绝对化用语“极限语”,对网店卖家进行恶意敲诈勒索,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罚款1.5万元。 5月,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对以欺诈恐吓罪请假为名的犯罪组织的4名成员判处1至10个月有期徒刑。 不久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法院有陶某等3名专家在网上利用“极限语”恶意投诉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2年6个月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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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索赔人不仅在网上活动,而且在网上活动。

7月3日中午,男子李某、段某在某超市买东西时与超市方面有麻烦,李某、段某说在超市买了过期商品,要求超市方面赔偿。

据秘书长介绍,“李某、段某两个人只买了一袋泡菜。 由于有效期已经过了,他们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 如果得不到满意的结果,就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起诉讼。 ”。 同样的情况下,下午又出现在另外两家超市,买“过期”商品的是李某和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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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客协会律师团长邱宝昌认为,如果平台商家能够依法经营,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索赔,通常不会影响商家的正常经营。 如果商家经营确实有漏洞、缺陷,或者存在虚假普及、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有些人会拉这些漏洞,从索赔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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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一点来看,客户的正当索赔行为有助于规范商家,努力以更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依法经营。 只要商家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法律,就可以避免引起很多问题。 但是,索赔行为构成超越法律边界敲诈勒索的,必须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邱宝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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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索赔额过高或以异常手段提出索赔,经营者可以在拒绝支付的同时,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 为了区分顾客正常行使权利和敲诈权利的界限,越过这个界限就构成敲诈勒索,成为犯罪行为。 当然,这需要司法机关认定。 ”刘俊海说,保护顾客权益和优化商业环境应该是相辅相成的,不能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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