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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赠与人生前赠与房产继承人无权任意撤销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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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罗莎通讯员顾建兵陈程

江苏省南通市的李爷生前结过三次婚。 第一次结婚生了儿子李大山。 第二次和妻子一起养育了继子孙小松。 第三次和陈阿婆结婚没有生孩子。 孙小松每个女人都老了,有儿子孙西,女儿孙红。 2007年,孙小松因病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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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李爸爸在和陈阿婆结婚前,单独申请建造了两层楼。 2011年该房屋拆迁,李父和区住建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配置协议》。 拆迁后,李父亲多次表示要把这所房子赠与孙西。 年5月,孙西代李父南通某拆迁设置集体住宅,装修至今居住。 因为李爷生病住院了,所以没能和孙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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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李父亲因病去世。 李爷的继承人就应该拆除和设置的小区房屋的继承发生纠纷,无法达成协议。 后孙西将李大山、陈阿婆、孙红诉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的家务法庭,提供李父生前的录音,其生前将拆迁安置房赠与孙西,要求李山履行李父生前和原告的赠与合同,协助办理房屋通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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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陈阿婆表示这所房子是李父婚前的财产,自己没有不动产份额。 孙红亲自表示放弃遗产继承。 李大山认为李父亲赠与孙西家时意识不清,赠与合同无效。 即使赠与合同比较有效,但现在作为继承人主张取消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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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区法院经过审理,从谈话录音复印件来看,李父的思路很清楚,问答一致,录音中李父确定案件与孙西有关。 谈话录音与《结算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说明李父亲生前多次表示要拆除安置房赠与孙西。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本人,不包括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 因此,法院认定李大山不能作为李父的法定继承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并判断支持原告孙西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这个判决现在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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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家务审判长严永宏庭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0条的规定,撤销权是形成权,是行为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单方面意思表示具有专业属性,除法定或约定授权外,其他人代替他人 另外,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所做的意义,表示不能随着财产权的变更而变化。 换句话说,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本人,不包括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 这件事,以李爷没有取消生前赠与合同为前提,李大山作为李爷的法定继承人不能行使任意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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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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