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怎么发现民事诉讼监督引领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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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
◇高端型领导事件涉及司法理念、指南和价值,是可以通过检察监督推动司法进步,促进社会进步的事件。 一般的领导案件并不那么“高级”,但这样的案件反映了法院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解决案件,甚至损害民事实体法和导论法本身的预设价值。
◇处理领导案件的前提是能够发现这样的案件,为此需要研究发现领导案件的方法和方法。 可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的关于民事诉讼监督的指导性例子中得到启示。 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例子中得到灵感。 可以从每年选出的影响性案件、典型案件中找到线索。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应重视领导案件的处理,是新时期检察监督的新理念、新要求。 张军检察长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检察院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执行情况时提出“要重视问题,以理念变革迅速发展民事检察事业的创新”。 在谈到“确立精确的监督理念”时,以指导性事件为要点进行了说明,指出“监督必须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案例的公平正义来领导司法进步,促进社会进步”。 “民事诉讼并不是越多越好,在司法理念方面优先选择具有纠正、创新、进步、领导价值的典型案件,处理一个行业、一个地方、一个时期的司法理念、政策、指导问题,发挥对类方案的模范指导作用, ”。
提出这一要求后,全国检察机关正在考虑、研究和探索领导案件的处理问题。 在探索中,遇到了很难发现领导事件的困境。 为什么找领导事件那么难? 怎么突破这个瓶颈呢? 这就是本文试图探讨的问题。
先导案件为什么很难找到
(一)领导事件本身就是稀缺资源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标准是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 领导事件首先发生在法律适用行业。 事实认定行业也有创新的馀地,但与法律的适用相比,遇到新的或新的问题的可能性要小得多。 关于法律的适用,法官适用于审判的法律是在诉讼案件发生之前制定的,可能发生在多年前,但社会正在迅速发展,新的纠纷和旧的规则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具体在某个国家,这种纠纷多还是少,要看该国的立法情况。 一国民法典在早期制定,法律修改跟不上社会的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在通过司法机关审理具体案件中,需要运用新理念修改原来的规则。 相反,如果某国法律制定的时间不长,现在的社会形势与法律制定时相比变化不大,法官使用法律规则审判案件并不觉得原来的规则不符合新时代的观念。 我国现行的民商事立法是第二种情况,是在确立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后制定的,大多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念,法律体现的价值观与新时代的要求一致。 如果法律能反映现在时代的价值,法官只要适用现有的法律规则进行审判,就能满足时代的诉求。 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很少需要创造性地适用法律规则。
(二)检察环节中的领导事件更具有稀缺性
作为检察环节发生的领导事件,除了正确解决纠纷有领导作用的条件外,法院在解决这样的案件时思想保守,遵循守旧,因此无法对法律进行符合时代精神的解释,审判违背了现在社会主流的价值观 后者的条件是检察环节中的领导事件以法院的审判结果、审判行为、执行行为有错误为必要条件。 如果法院没有犯上述错误,检察机关完全没有机会进行领导案件。 这决定了检察院存在的领导案件比审判少。
领导案件可否分层
另一方面,检察环节中的领导事件具有稀缺性,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是通常的事业。 那么,如何处理各级各地检察机关在案件中遇到的这种不可供给的矛盾呢?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将领导案件分层来应对。 具体而言,将先导案件分为高端型先导案件和一般型先导案件两种。 高端型领导事件涉及司法理念、指南和价值,是可以通过检察监督推动司法进步,促进社会进步的事件。 一般的领导案件并不那么“高级”,但这样的案件反映了法院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解决案件,甚至损害民事实体法和导论法本身的预设价值。 与高端型领导案件相比,普通型领导案件具有三个优点:第一,此类案件反映的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是个别性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处、一定时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一 第二,需要监督的事件没有新的优势,不涉及新事物、新问题、新理念,没有创新意义。 第三,通过监督使法院严格适用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进步发挥重要作用。
例如,“起诉难”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不是新问题。 “起诉难”是指法院满足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以此为理由推迟起草或立案。 不依法受理民事案件,基本上是违法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上在上部规定的“人民法院必须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要求,对当事人的诉讼权造成了严重损害, 比较这个问题,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立法机关制定了确定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受理符合条件的起诉。 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法院推进起草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称“意见”)。 根据这个《意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制度必须进行重大改革,从原来的审查起草制变更为草案登记制。 通过这项改革,满足起诉条件的案件被受理,实现确保起诉权的基础诉讼权利。 尽管如此,一点地区起诉难的问题没有得到真正处理,有些法院对家务、相邻关系、不动产纠纷、小额债务等案件使用强制调解的方法,向法院当事人提起诉讼,一律到调解委员会,调整就业室的调解,进行调解 有些法院将在年末变相继续不起草的方法,从10月开始只收到原告提交的诉讼资料,但不起草。 请等一下。 这些情况都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收到起诉书,当场登记起草。 无法当场判定的,必须决定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起草。 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判定的,先起草”。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要求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切实加强起草监督,检察监督是外部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检察机关监督这种行为,通过监督让法院处理新形势下的“起诉难”问题,是完全的
通过将领导案件分为上述两种类型,可以大幅度扩大领导案件的范围,检察机关不仅继续致力于处理高端型领导案件,还可以关注面宽,存在比较多的一般型领导案件。 这种常见的领导事件可能会在检察机关的日常监督工作中遇到,有可能被发现。
如何发现领先案件
处理领导案件的前提是能够发现这样的案件,为此需要研究发现领导案件的方法和方法。 有三种方法可以帮助你找到这样的案件。
首先,可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的关于民事诉讼监督的指导性例子中得到启示。 领导的例子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从检察机关已经决定的案件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筛选出来的例子。 被选为指导范式的事件是典型的,检察机关今后可以在处理同类事件中发挥指导作用。 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检察院查明了15起59起领导案件,这些案件中,第十四批5起都是虚假诉讼监督案,在骗取法院判决书、解约书、支付令、公证后向法院申请执行,骗取劳动仲裁的裁决书 这类案件之所以具有指导意义,首先是因为对虚假诉讼案件是否应该成为检察监督的对象有不同的认知。 因为认为虚假诉讼只会损害案件外第三者的利益,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检察机关不应该实施监督。 这些指导性事件的旗帜鲜明地反应了这种观点,指出虚假诉讼损害的不仅是事件他人的私利,而且破坏了国家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要监督这样的事件检察机关 其次,由于虚假诉讼在实务中有很多形态,除了用原被告恶意贯通、虚构事实、证据伪造、提起诉讼的方法骗取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调停书以外,还骗取法院的支付令、骗取公证的债权文件申请执行。 这些事件表明,如果案件实质上是虚假诉讼,则在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内。
这些指导范式是对检察机关的启示,今后遇到新类型的虚假诉讼案件时,必须监督。 例如,当事人虚构纠纷后应当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确认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虚构的民商事纠纷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骗取仲裁裁决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也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例子中获得灵感。 从2011年12月20日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发表指导性的例子,到目前为止发表了21次112件指导性的例子。 在发表的指导性例子中,属于民商事件的例子不少。 研究法院的指导性例子使检察机关理解法院选定指导性例子的标准,法院一方面关注那些法律问题,另一方面法院的审判明显背离了指导性例子提供的指导,可以找到应该监督的案件线索。
另外,还可以从每年选出的影响性案件、典型案件中找到线索。 甄选这些案件近年来成为一般的活动,既有组织案件甄选的现有司法机关,也有社会团体,也有研究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示范研究院会、中国法学会示范法学研究会等发表的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十大环境公益诉讼典型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年度十大法律监督示范例》。 这些例子具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范围广、典型性强、对社会进步有推动作用的优点,领导性事件和构成要素具有同质性,研究这些例子也是发现领导性事件,特别是高端领导性事件的重要方法。
处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行业中的领导案件对检察机关确实是一项非常有挑战性的工作,但是如果我们开阔视野,深入研究,积极探索,还是可以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中选定为指导性案件至今只监督虚假诉讼的案件,检察监督的范围相当广,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的监督、调停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状况的监督、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的审判 这意味着今后在选定民事诉讼监督方面的指导范式留下了相当大的空间,在检察机关处理领导案件方面有很大的潜力。
(作者是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南京师范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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