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法律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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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华
《中国以前传入诉讼艺术》一书的作者是湖南省法学会法学理论研究会会长、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胡平仁。 这位特辑系胡教授主持了国家社科基金的后期资助项目,是他编纂自己优秀博士毕业论文完成的吐血之作,还是他近十年精心打磨的学术精品,仔细阅读了这部厚重的著作,《中国以前诉讼艺术传入
根据时间做。 习大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中国的法学基础研究薄弱,表现之一是对博大精深的中华法治文明和法治文化缺乏以前传承的研究和发掘,这是法学研究最突出的短板。 长期以来,中华法治文明和法治文化以以前传入的行业成果相对缓慢、发表成果相对困难、期刊引用率相对较低等理由,中国学者提出了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部诉讼法 特别是学术界对我国法律是以前流传的偏见,急功近利地的“懒惰学”“怠惰学”拒绝对我国旧法律进行以前流传的不正当行为、打磨研磨工作。 胡教授与众不同,他乐于发掘、清洗、凝结法制史,埋头研究我国法治文化,一直流传至今。 《中国以前传入的诉讼艺术》一书,与中国法治文化以前传入的诉讼艺术进行比较研究,是积极响应和执行习大总书记重要演说的学术责任的体现,体现了作者高贵的学术感情和学术担当,真的很宝贵。
创新性地做的习大总书记强调:“我们党能经得起考验,重要的是不断地进行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 学术研究在理论创新方面很重要。 但是,现在中国法律史界存在一些自我封闭、观念陈旧、叙事单一的问题,亟待创新。 《中国以前传入诉讼艺术》一书属于法律史的范畴,尽管研究我国以前传入诉讼艺术。 但是,面对法律史的大范畴,胡教授又开辟了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以外的第三条道路——中国的法律运行史。 胡教授以自己21世纪初开始的“法律接受理论”为指导思想,着眼于古代中国的“行动中的法”。 也就是说,在古代中国人的实际法律生活中,政府和民众如何处理和运用法律,在学术界还是第一次。 正如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胡旭晟所评价的那样,“胡平仁立足于接受法律的观点,着眼于法律与艺术的内在关系,执着于从中国以前传入社会的诉讼艺术……在学术界尚属首次”。
精心制作。 习大总书记确定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建设劳动光荣的社会风气和精进的敬业风气。 现在学术界弥漫着一定的浮躁气息,“短平快”的学术成果成为许多学者的热切追求。 出乎意料的是,真正有价值的学术成果是“坐在长椅上十年冷”。 胡教授几十年如一日,用《十年一剑打磨》精心打磨《中国以前传入诉讼艺术》一书,在获得优秀博士毕业论文的基础上,容易制作许多稿件,不断完全修订,经过9年半的沉淀和打磨,最终形成了现在的定稿。 这位工匠的精神真了不起。
独创地做。 通常,法律是理性的,出现在人们面前是威严和有品位的一面。 胡教授利用自己早年的专业文学,特别深入中国古典文学的学习,也利用对艺术道路非常熟悉的特点,认为“从实践层面来说,法律是创造、艺术”,从艺术的角度来看诉讼,通过许多古代典型、真实的实例
在笔者看来,独特的第一体现了两个方面:一是在实例的发掘、开发和利用方面有独特的观点。 作者利用一切手段发掘、开发和利用了我国以前传来的法律艺术宝库。 我国以前流传的法律艺术宝库中有宋代的《折狱龟鉴》《名公书判清明集》、明代的《折狱新词》《智囊全集》、清代的《判词录存》《反驳案集》《樊山判牍》《无需刑事审判书》等多种资源。 比如北宋科学家沈括《梦溪笔谈》的司法官张杲卿根据常情常识断案,体现了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的敏感和司法智慧。
二是布局计划篇,有独特的观点。 《中国以前传入诉讼艺术》一书对中国以前传入诉讼艺术进行了全面的系统整理和理论解释。 例如诉讼权运营中的诉讼前攻防战略、诉讼权启动艺术、案件声辩艺术、案件搜查过程中的声色案件解决、分类案件解决等。 在打官司断狱的过程中,柔克刚的生活智慧、声东打西的堂信游击、谲识假的智能游戏、多疑的证据逻辑、微知萧的法理理解力、顺水推舟的解释,以及判决表现方面诗词的典故、比喻、对偶夸张等修辞方法和骏散文体的运用,特别是哪个
(作者单位:湖南省邹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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