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赠品是免费的,所以也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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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先任
商家提供的赠品有质量问题,适用“三包规定”吗? 很多客户不理解那个。 湖南省客户委员会26日发表了年第5号“费用提示”,强调“赠品是免费的,但不免除责任”。 ( 11月26日新华社)
买手机送保护套,买奶粉送小彩钵,买鞋送脱鞋……赠品营销战略现在成为很多商家进行销售的手段,无论是实体店还是电商,买赠品都是广泛使用的途径。 这样的课程应该带来商家与顾客互利共赢的结果:顾客在购买商品后可以获得额外的赠品,如果赠品有很高的附加值,就更容易让人着迷。 对商家来说,赠品往往起着低价高价值、提高成交率、促进销售的作用。
但是现实中,很多商家赠送的赠品是“三无”产品、劣质产品等问题商品。 不仅如此,不法分子还设置“赠品”欺诈,以免费向客户分发物品和赠品的名义欺骗客户。 这样,费用陷阱就隐藏在奖品营销战略的背后,客户不仅从购物送奖品的活动中变得越来越经济,反而会损害这个权益。 有些客人因劣质商品的问题受伤了。 例如,前几天湖南长沙的客人使用医院免费赠送的劣质玻璃茶壶烧伤了,医院没有负责“茶壶是免费礼物”。 湖南消委会介入后,医院方面与客户签订了赔偿协议,问题赠品全部召回。
“赠品是免费的,所以免责。 ”有点商家只是有这样的观念,不在乎奖品的质量,为此变得直截了当,奖品乱象越来越严重。 实际上,我国的《流通行业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将奖品、赠品等视为销售商品。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方法”以及零售商不得开展促销活动,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 规定质量差的不能作为奖品、赠品。 也就是说,商家不能以附上赠品为理由,将劣质产品、“三无产品”作为赠品附上。 商家对于附加的赠品也必须确保质量。
赠品是顾客购买商品后得到的附属品,不是商家的无偿“施舍”,而是实质上的买卖行为,商家对奖品承担与销售商品相同的责任。 另外,即使是免费赠送,赠品也有质量问题,可能会给顾客带来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侵害顾客的生命健康安全。 这样的赠品也没有人情的道理。 赠品损害客户人身、财产权益的,商家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问题赠品也是费用欺诈。 商家赠品不仅是商家钓鱼的“魅力诱饵”,而且应该是客户真正享受的利益。 为了使“无赠品免费免责”成为商家遵循的共识,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商家的监督管理,划定红线。 另外,还需要顾客的积极维权,经营者的诚实经营。 让赠品活动真正成为商家的转让行为,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更好地保护顾客的权益,而不是商家欺骗顾客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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