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怎么判处盗窃罪中非数额入罪情形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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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要旨
盗窃罪的罚款判决与盗窃行为的入罪标准直接相关。 以单一金额犯罪的盗窃行为应该在1000元以上的盗窃金额的两倍以下罚款。 多次因盗窃等情节而犯罪的盗窃行为(包括有盗窃额但达不到入罪的情况),在没有盗窃额或不能计算盗窃额的情况下,应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事件
年8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蒲长才用拉门的方法偷了面包车内的五六元人民币。 年8月4日,5日凌晨,被告人蒲长才用拉门的方法偷了卡车内的五六元硬币。 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蒲长才用拉门的方法偷了面包车里的12元硬币。 年11月8日凌晨,蒲长被告用拉门的方法偷了一盒商务车内的70元人民币和开封的硬壳中华烟(不鉴定)。 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逮捕了被告人蒲长才。
裁判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蒲长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蒲长才是重罪,依法受到重罚。 被告人蒲长才坦白,依法给予轻处罚。 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因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蒲长徒刑10个月,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被告人没有上诉。
抗诉机关和出庭检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罪罚款1000元以上,盗窃额不得超过2倍,原判决为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被告蒲长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蒲长才是重罪,依法给予重罚。 有坦率的情节,依法给予轻处罚。 根据《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额犯罪的被告人根据其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具体情况,以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幅度罚款 蒲长有多次行窃的前科恶迹,是重罪,罚款金额几乎与罪刑相符。 因此,抗诉理由不成立,不采用。 原判有罪判决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是合法的。 根据相关规定,驳回抗诉,裁定维持原判。
审查
2011年2月25日发表的刑法修正案(8)增加了以盗窃、入户盗窃、手机凶器盗窃、扒手等情节将盗窃罪从单一金额列入犯罪。 《解释》第14条还对罚款的判决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区分了有被盗额和无被盗额或无法计算被盗额两种情况。 但是,实际上,关于如何判处盗窃罪中非金额入罪时的罚款,主要有两个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说明》第14条前半段,“因盗窃犯罪,被认为应该依法罚款的情况下,应该以1000元以上盗窃额的2倍以下罚款”。 我认为与本案相比应该罚款1000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的盗窃行为不是金额入罪,而是多次盗窃入罪,因此上述第十四条后半部分的“不能计算盗窃金额或盗窃金额的情况下,应该以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因被盗等非金额情节而犯罪的被盗行为(包括有被盗金额但达不到入罪的情况),在没有被盗金额或无法计算被盗金额的情况下,应该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主要有以下理由。
1 .符合罚款处罚的文意。 笔者不赞同第一观点。 说明规定罚款不超过1000元的盗窃额的两倍,首先比较以盗窃额犯罪的情况,在字面上不能解读,逻辑上不能导致盗窃额在500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况下,必须做出1000元的结论。 《说明》第十四条的立法旨在区分金额入罪和非金额情节入罪的盗窃行为,规定不同的罚款处罚规则,但由于复制表现的不完善,不能否定该规则的内在本义。 在我国刑法中,因为没有盗窃金额或盗窃金额不能计算的盗窃行为,所以从金额上犯罪的立场上不能犯罪,是以盗窃行为以非金额犯罪为前提的。 其外延有以非金额犯罪的情况和确定盗窃额的情况。
2 .符合罚款处罚的量刑需要。 刑法修正案(8)不是盗窃罪的加重方案,而是将盗窃、入户盗窃、手机凶器盗窃、扒窃等定为盗窃罪的构成要素,在认定上,从原来的金额标准扩大到盗窃、入户盗窃、手机凶器盗窃、扒窃等事实方案,通过严密的刑事法网,公民 据此,在对盗窃被告人罚款时也要考虑到这一点,应该根据原来的金额标准综合其行为、情节,明确罚款的金额,不仅仅是盗窃的具体金额。
3 .大体上适合有罪的刑罚。 例如,即使被告人发生了三次盗窃和十次盗窃,但盗窃金额在500元以下的情况下,十次社会危害性肯定比三次盗窃大,判决的主刑也应该更重。 但是,根据第一个观点,上述犯罪行为将被罚款1000元,这几乎违反了罪的处罚。 因此,在以非金额情节入罪的盗窃罪中,盗窃“金额大”的情况下,量刑时应根据各案件的具体情节,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综合考虑,判处主刑,并处以相应罚款
如上所述,本案4次盗窃,盗窃额90多元,根据《解释》第14条“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原判判处的罚款是适当的,必须依法维持。
本案编号:()浙江1004刑初452号; ()浙江十刑终657
例子作者: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永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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