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冷静期”让离婚更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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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冯建生
离婚“冷静期”制度通过为当事人设置冷静思考的期间,使夫妇双方有足够的时间慎重考虑,不要感情用事,也不要轻率地做出离婚的决定。
我国国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登记离婚的“冷静期”制度,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希望离婚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规定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目的是稳定婚姻家庭关系,避免冲动离婚。 离婚不仅会导致夫妻关系的结束,还会影响未成年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我国对夫妻离婚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 离婚“冷静期”制度通过为当事人设置冷静思考的期间,使夫妇双方有足够的时间慎重考虑,不要感情用事,也不要轻率地做出离婚的决定。 近年来,在我国夫妇离婚数量每年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宣布离婚的“冷静期”制度对稳定家庭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的“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离婚登记,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根据受理机构的不同,离婚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 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不能就离婚达成一些事项的,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 申诉离婚时,夫妇之间的矛盾通常加剧,特别是在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如果不允许离婚,就会给另一方带来很大的损害。 因此,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离婚登记。 根据该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为当事人登记离婚,保证当事人在离婚的“冷静期”内冷静考虑离婚的权利的行使。
30日离婚“冷静期”期满后,婚姻登记机构应该自动为申请人进行登记离婚吗? 并非如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该条第一款规定的30天离婚“冷静期”期限届满后夫妻双方再次离婚的,双方必须在该期限届满后30天内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明书。 即,在发行离婚申请时双方出席,婚姻登记机构需要当场检查双方离婚的意愿。 这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同,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时,夫妇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申请。 申请离婚申请时,夫妇双方本人要求亲自出席,均不得由代理人代替其出席提交申请。 因为婚姻登记机构可以在确认是本人真正的离婚意愿表示后,为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 另外,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夫妇双方申请离婚证书的期限为30天,从上一规定的30天离婚“冷静期”期限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如果在该第二个30天内夫妇双方没有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书,则申请离婚登记 超过这个期限,夫妻双方都想登记离婚的话,只能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可以看出,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通过对提出离婚申请的当事人设定“冷静期”,为夫妇双方提供了冷静思考的合理时间,避免因一时冲动轻率地做出离婚决定。 为申请这种离婚登记的当事人设置一定的“障碍”的方法充分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在稳定家庭关系、维持社会和谐方面的良好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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