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铲除监控视频黑色产业链,别忽略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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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晓宇
一对夫妇在家庭的日常生活,实际上通过家庭用摄像机在网上同时播放,偷拍者吸引购买者监视视频新闻的拉客“福利”在增加。 据记者调查,许多类似的监视录像在网上播放,背后是非法解读照相机、买卖和分发偷拍录像的黑色产业链( 12月26日新京报)。
为了保护家庭安全的家庭照相机成为泄露个人隐私、“购买者”在网上偷看别人隐私的工具,所以无论如何都令人感叹。
“请选择70元300频道。 ”在网上的居家监视中窥视到的价格代码这么便宜,在这个价值等下,隐私、人身权、数据安全,甚至法律、伦理、道德似乎毫无价值。 利用技术手段入侵监视系统的不良黑客,以及在网上非法销售监视新闻来源和视频复印件的非法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点毫无疑问。 例如,不久前,利用软件非法解读家用相机的张某向法院提供计算机新闻系统程序,以入侵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款1万元。 如果销售再有一点隐私和猥亵复印件的非法企业,就涉嫌交出猥亵物品犯罪。 但是,在这条完美的黑色产业链中,有一个重要的环节是不可忽视的。 我是买家。
不可否认的是,使用黑客工具非法控制网络智能摄像机,发布偷看、录像、不良视频的不法行为者有可能防备敲诈勒索等更严重的犯罪。 但是,现在目的是直接销售利润。 好像更普遍。 “不起诉就没有市场”。 买家不一定是这条黑色产业链中的利益者,但一定是推动这条链快速发展的参与者。 应该用法治的眼光仔细观察购买者的行为。 我认为购买网上非法获得的视频新闻源,通过软件随意偷看别人隐私的行为本质上是偷看,应该受到法律处罚。
其一,对购买者的处罚符合公序良俗,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期待。 窥视是公民的隐私权、人身权等,窥视的手段是“与时俱进”。 在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购买者可以用很少的钱访问多个监视端口偷窥。 用这种方法进行的偷看,性质更差,应该处罚。
其二,惩罚购买者的窥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看、偷拍、窃听、分发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拘留五天以上十天以下,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把购买者的这种行为作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范畴是有法律依据的。
其三,现有技术可以实现这种行为的溯源。 无论是网上转账支付购买还是网上交易获取,购买者获取的监视新闻来源都一定会被调查。 通过参照监视程序的背景数据,跟踪相关购买记录,可以实现非法偷窥者的正确识别,进行后续处理。
当然,现阶段最重要的是向广大在家监视采用者普及安全教育,提高个体的安全防护意识。 监视产品制造商也必须不断升级技术设备的安全度,增加防止偷看、防止入侵的功能。 网络平台和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非法销售行为和相关非法犯罪的监督管理、打击力度。 而且,想购买这些违法复印件的潜在买家必须提高法律意识,自己放弃购买,不要因个人的好奇心和好处而受到法律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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