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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怎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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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邈于慧媛

近年来,出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欺诈等非法集资犯罪事件多、犯罪手段隐蔽多、杂乱无章、集资参加者多等优点。 年10月,“二高三部”通过了《关于适用认罪处罚来自广泛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对该制度的基本大体、适用范围和条件、广泛的复制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适用有罪不罚从广泛的制度处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应该观察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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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客观证据为中心建立证据体系。 根据《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处理认罪认识处罚案件必须多次制定法定说明标准,侦查结束、提起公诉、定罪必须明确案件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 客观证据是以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人以外的东西为复制载体的证据,与以前传达的实物证据相比,以鉴定意见等客观事物为对象的证据在增加。 客观证据的外部特征、性状及复印稳定性强。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客观证据主要有三种:一是说明涉案企业的组织结构和人员身份的证据。 二是说明非法集资手段的证据,包括企业的推进材料、投资资产管理合同等。 三是说明涉案企业和筹款参加者资金往来情况的证据。 用客观证据验证嫌疑犯、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使两者形成严密的证据体系。 嫌疑犯、被告人为了认罪承认处罚而放松客观证据的收集审查,犯罪缺乏客观证据的支持,不能人为降低证据要求和说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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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嫌疑犯、被告人接受财产刑的能力和意愿。 根据《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处罚认识”表现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嫌疑犯同意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签署了认罪承认处罚的具体书。 在非法集资事件中,检察的量刑提案不仅包括主刑,还包括罚款、没收财产的追加刑,需要验证嫌疑人、被告人领取财产刑的能力和意愿。 另一方面,必须确认嫌疑犯、被告人的财产状况。 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财产刑几个问题的规定》,判处罚款时除了考虑违法所得额、损失大小等犯罪情节外,还综合考虑犯罪者支付罚款的能力。 相关企业的资金链断裂,嫌疑人、被告人也没有个人财产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提案时必须考虑罚款刑不要成为“空判”。 另一方面,必须验证嫌疑人、被告人的惩罚意愿。 嫌疑犯、被告人认罪,自愿缴纳罚款或者提供充分财产保证的,可以给予广泛的服从幅度。 表示向嫌疑犯、被告人认罪,接受财产刑的处罚,但客观上经济困难不能切实履行的,必须从广泛的范围进行区别。 对嫌疑犯、被告人表面认罪处罚,但在事件前后隐匿、转移个人财产或涉案财产,不说明金钱去向的,不能承认具有真正的认识处罚意志,不能防止“虚假认识处罚”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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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违法所得的金额。 根据《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承认处罚”的考察要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忏悔态度和忏悔表现,必须结合返还赃物、赔偿损失、道歉等因素加以考虑。 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没收、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通常在诉讼结束后必须归还给集资参加者,涉案财产未全部归还的情况下,按照集资参加者集资额的比例归还,其目的是犯罪分子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多为共同犯罪,人员结构大致可分为涉案企业的决定管理者、管理者、通常业务员三级。 在实践中,决策管理者一般认为非法吸收资金及其收益的所有金额都是非法收入,管理者、通常业务员的非法收入需要根据情况进行评价。 上述情况下,法院命令返还或处置伴随案件移送的赃物时,与罚款、财产没收一起纳入刑事审判财产部分的执行,两者产生同样的强制性法律结果。 如果嫌疑犯、被告人不同意追缴罚款的金额,即使同意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提案,对法院的审判结果提出异议,上诉,认罪处罚也难以从广泛的制度中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司法诉讼的疲劳。 因此,除了考察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和“是否同意适用量刑的提案和程序”之外,还明确了追缴或摊销的金额、财产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并就相关问题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信息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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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受害者代表的意见。 根据《意见》第16条的规定,嫌疑人认罪处罚时,人民检察院听取受害者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得到受害者的理解,从广泛的处罚中考虑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受害者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目的采用欺诈行为进行非法集资,金额较大的行为,其中实际遭受损失的人具有双重法律身份,是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的集资参加者, 但是,集资诈骗犯罪是侵犯不特定多数人财产权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者至少有几十人,很多千万人,甚至遍布全国各地,受害者的意见经常有分歧。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规定,集资参加者可以选择代表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无法选出代表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 在集资诈骗罪的处理过程中,参考上述规定,在侦查阶段建立受害者代表制度,受害者代表认罪处罚从宽制度依法发表意见,受害者比较有效地参与诉讼程序,对刑事诉讼各方面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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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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