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限制花费措施的深度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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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
为了惩罚“老赖”,不恶意逃避债务,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表了《限制被执行人高支出的一些规定》,年《最高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支出和相关支出》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对其产生影响,发挥比较有效的作用。 要查明原因,首先,限制支出令未确定的指向、没有具体的操作系统、合作机构也不具体等很重要,一点点的事件只能作为包括失信被执行人的决策书在内的补充使用,被执行人的限制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将案件系统限制为高成本的操作系统,实现真正意义上对被执行人高成本行为的限制,特别是在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费用措施,推进许多“骨事件”的处理。
执行技术、执行措施不断加强,被执行人的逃避手段也多种多样。 在执行中,被执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常见是七八十岁的老人或从未离开过村庄的老农民。 对于这种被执行人,只能向法定代表人收取限制费用,不能推进案件的处理。 实际上,这些企业从成立之初就让不重要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对此人采取限制费用和拘留措施不足以对被执行人企业产生实质性影响,但企业的实际管理者设立了另一个类似企业,从事类似的业务,负债 《规定》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在采取限制费用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但限制费用系统可以通过实际操作实现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限制支出的操作系统中追加了企业广告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负责人、实际管理者的功能模块,可以对这种人员采取限制支出的措施,在实际执行业务中积极
实行实践说明后,对被执行人企业的实际管理者等采取费用限制措施是低价高效的执行手段,对事件的处理尽可能地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特别是知识产权案件,其本身的基准额很少,采取其他措施需要时间,没有效果,限制企业的实际管理者对案件的处理非常重要。 另外,被限制者视为限制错误,也可以通过异议手续要求救济。
在执行实践中,一些法官对进行这种执行行为持谨慎态度,要求申请人在诉讼中确认人员身份后采取限制费用措施。 《规定》没有规定相关人员的身份、执行者审查的尺度和限制错误的救济,但执行者在财产调查过程中,通过被执行人企业的员工、企业的业务交易者、当地政府的员工等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或者在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 二是现有证据不能确认实际管理者等相关人员的身份时,申请人可以提供保证,例如限制错误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可以消除执行者的担忧,发挥这一措施的更大性能。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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