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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浅析当事人能否当庭拍照、复印民事案件庭审笔录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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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然

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就民事案件的审判拍照或复印吗? 有两个常见观点:第一个观点认为案件尚未审查,审判记录与审判秘密有关,不允许拍照或复印。 第二个观点认为,除了关于国家秘密的案件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以外,其他民事案件的审判记录当事人有权拍照或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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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的理由如下。

首先,随着审判方法的改革,审判记录不再是秘密了。 早在年初,人民法院软文媒体总公司就牢牢把握了司法公开的迅速发展势头,通过网络新技术研究开发了中国法院审判直播网,于当年12月11日在线运行,为部分省、区、市法院举办了大量审判案件 实践说明,审判直播使人民相信司法,提高司法公共的说服力,确保司法公正。 现在,很多法院将裁判的“公开大体上,不公开是例外”的事业构想串通审判事业,以审判生广播为案件法官的重要审查指标,整个社会都可以在线观看审判生广播。 在这样的大趋势下,审判记录被认为是与审判秘密相关的,很明显,为了防止泄露,不允许在法庭上拍照和复印审判记录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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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允许拍摄或复印审判记录有助于加强审判规范化。 审判是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进行公正审判的关键,是法官形成内心信念的必要阶段,也是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 当事人通过拍照、复印审判记录,进一步在阳光下,推进审判公开,使法官进一步确立健全的审判行为规范,提高法官的审判管理能力,确保审判公正、高效、有序的运行,司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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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拍照或复制审判记录是有法律依据的。 《民事诉讼法》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相关资料,也可以复制本案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件。 调查和复制本案相关资料的范围和方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资料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代理案件的相关资料。 但是诉讼代理人不得查阅案件资料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五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资料仅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抗辩书、审判笔录及各种证据资料等。 案件审理结束后,可以查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案件资料摘录或复印。 关于国家秘密的事件资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当事人和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每人平均可以依法查阅和复制案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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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一些发达地区法院发表了相应的政策,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评价权。 例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律师协会于年8月签署了《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合作备忘录》,保障律师在审前会议或审判结束后复印相关笔录,拍照。 如上所述,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案件,审判笔录是审理过程的记录,没有泄露情况的,当事人应当允许法庭拍照,复印审判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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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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