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限制高花费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辨析
本篇文章1383字,读完约3分钟
郝绍彬黄志佳
高成本限制和失信被执行人姓名的纳入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高成本限制和成本限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制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新闻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名单规定》) 依法分析限制高的费用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了对象、法定条件、文件送达、制裁范围、权利救济的区别,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
嵌入对象不同。 限制高成本是限制利益相关者的高成本和非生活或经营所需的成本。 根据《限制高规定》第三条,高费用受到限制的包括被执行人本人、被执行人单位,也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负责人、实际管理者。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法院认定相关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将该消息注册到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向社会统一发表,进行不良信用记录,给予被执行人信用惩戒。 根据《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只有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定条件不同。 根据《限制高规定》,除非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的明确支付义务,否则可以限制其高费用,限制高费用期限,直到几乎履行被执行人的义务。 根据《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的明确义务,具有“有履行能力,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件明确义务的情况”等其他六种情况之一的,可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 《失信名单规定》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 有履行能力,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明确义务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直到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成。 《失信名单规定》第1条规定的其他理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时间通常为2年,也可以依法延长或缩短。 比起限制高成本,包括失信被执行者名单的要求更严格。 限制的高成本不一定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者名单。 根据《限制高规定》,需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限制在高成本。
文件的送达方法不同。 《限制高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费用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费用令,限制费用令在人民法院执行事件过程新闻管理系统(信用惩戒系统)生成后,在网上 《失信名单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包括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应当编写决定书,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件送达当事人。
制裁范围不同。 《限制高规定》第三条规定,费用受到限制的人不得有飞机、列车、住宿高级酒店、酒店等九种费用行为。 《失信名单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消息通报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督机关、金融机关、征信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部门及领域协会,国家职工、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等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 通报的目的是,有关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行政审查、政府支持、融资信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选择者使用者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者给予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者名单是很高的费用
权利救济不同。 《限制高规定》没有高费用是否受到限制的救济途径,当事人(申请人或高费用受到限制的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复议。 根据《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不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以申请纠正,通过申请复议寻求救济。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标题:普法:限制高花费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辨析 地址:http://www.leixj.com/pf/2020/1222/178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