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罚款提高近百倍,可“掐死”垄断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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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标准预计是100倍,对防止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和客户有重要作用。 也就是说,从重要的环节“掐死”垄断危害。
11年实施的反垄断法迎来了第一次“大修”。 从1月2日开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反垄断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至年1月31日。 与“旧法”相比,“修正案(公开意见听取稿)”计划首次进入网络新业务,大幅提高处罚标准。
《反垄断法》实施11年的效果显著,不仅调查了许多知名大公司,还处理了许多行政性垄断事件,比较有效地维持了市场公平和客户权益。 但是,实践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 例如,《旧法》以规范以前流传的领域为主,现在没有适应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 这次修订打算弥补这方面的缺点。 另外,比如,“旧法”的处罚标准低,法律的惩戒力、威势不足。 根据现行的反垄断法,如果达成的反垄断协定还没有实施,可以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个罚款金额对垄断公司来说是“毛毛雨”,没有威慑力。 这次修法将罚款上限提高到5千万元,是以前的100倍。
如果达成的垄断协定还没有实施,可能有人认为不应该提高处罚标准,因为垄断行为没有对市场和顾客造成损害。 笔者认为,既然垄断协定成立,就证明垄断行为已经出现,如果垄断协定实施,受害会更大。 因此,提高处罚标准有利于防止达成垄断协定。
除此之外,在垄断协定未实施之前加大处罚也有利于防止垄断协定的实施。 如果说要实施垄断协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规定处以上年度销售额的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但此时垄断行为已经造成危害,事后处罚的作用有限。
很明显,要防止任何违法行为带来严重后果,必须从预防开始。 以垄断行为为例,必须防止垄断协定的成立,同时防止垄断协定的实施。 从这个角度来说,处罚标准预计将提高近百倍,对防止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和客户具有重要作用。 也就是说,从重要的环节“掐死”垄断危害。
但是,处罚标准提高近百倍后,有多大的魄力取决于执法环节。 “五千万元”的处罚标准不低,但执行者在5000万元以下有很大的酌量空间,有些执行者因“心软”而罚款的金额很低。 迄今为止,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违反行为时,没有正确掌握处罚尺度。 例如,法律规定了上年度销售额的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但在很多例子中,最高者的罚款是销售额的1%。
为了将“50万元以下”提高到“5000万元以下”,对于“5000万元以下”,我们认为有必要采取详细的辅助处罚措施,例如在什么情况下处罚50万元,在什么情况下处罚5000万元等。 这样,“五千万元”的处罚标准不是纸老虎。
这次修法的另一个亮点是,对于上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最高也可以处罚5000万元。 根据《旧法》,没有上年度销售额的情况下,概不承担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这次填补法律上的空白,把上年度没有销售额的也包括在法律处罚的范围内也是很大的进步。
无论是填补法律空白还是提高处罚标准,都是立法者对舆论和市场的积极应对。 过去11年实施《反垄断法》的罚款超过110亿人民币,充分显示了法律价值,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法律存在滞后。 与海外反垄断罚款金额相比,国内处罚标准明显较低。
因此,大幅度提高处罚标准也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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