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疫情影响店铺关门歇业 承租方能要求减免租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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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通讯员路馀胡慧
受疫情影响店铺关门收入全部消失,承租人可以以疫情为理由要求减免疫情期间的房租吗? 日前,浙江省宁波市慈溪法院调解了这类住宅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年3月,干先生把洼山街道孙塘路的3家店租赁给市民陈阿姨,用于经营服装。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年4月1日至年3月31日,租赁费每年支付一次,每月租赁费为7166元。
春节假期是服装店生意兴隆的季节,但受新冠引起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商店响应号召停业了2个月。 没有经营收入。 干找到了陈阿姨的协议,想退还今年2月、3月两个月的房租,适当止损。
由于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今年4月干先生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阿姨返还两个月的租金。 干表示,疫情的影响是不可抗力的,房东应该减免前段时间的租金。
这个案件法律关系简单,双方当事人又表明了调解的意向,为了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法院委托了对案件有丰富调解经验的特邀调解员施剑阳进行调解工作。
经过解体,调解员认为干先生的经营活动确实受疫情影响很大,2月、3月几乎没有营业收入,但如果支持免除所有租金,显然对租客陈阿姨也不公平,双方当事人的好处
经过特邀调解人多次信息表达的协调,干先生和陈阿姨达成初步调解意向,同意各退一步:陈阿姨返还了一个月的租金,双方之间的房租租赁合同解除了。
考虑到陈阿姨老了,特邀的调解员提前预约,带着制作好的调整协议来到了陈阿姨家。 陈阿姨签了调停协议,当场交付7166元。
另一方面,从陈阿姨那里收到退款后,干先生也在调停协议上签字,写了收据。 根据两人的申请,法院对案件进行司法确认。 这场争端就此顺利结束了。
法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不能以不可抗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有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疫情期间,承租人主张减免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的,法院审查防疫期间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 承租人在疫情防控中切实使用不能正常采用的房屋等标的物时,法院公平地大致根据需要适当延长租赁期限或减免租金,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疫情造成的损失。 出租人和承租人也通过互相帮助的公平度过大致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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