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湖南首例恶意欠薪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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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支付万元工资,处以一年半徒刑四万日元的罚款
法制网络记者刘希平
通讯员谭丽霞唐全召
由于拒绝支付万余元的工资,代替一年半的徒刑,工资不足的上司邹定友这次吃亏了。
2012年5月25日上午,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株洲市某制服厂老板邹定友恶意欠薪事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邹定友被告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款4万元,邹定友一次不重复支付22人的劳动报酬等12万余元。 这是自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8)》实施以来,湖南省判决的第一起恶意工资不足事件。
工资不足深夜行驶道路
现年40岁的邹定友系湖南邵阳人常年在外做生意。 2009年2月,邹定友租用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路19栋两层楼,雇佣20名工人开始服装加工工商。 为了加快产品的销售速度,他在芦淞市场租门做服装销售。
工人们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邹定友对这家制服工厂基本实施家庭管理经营,弟弟和弟弟媳妇在工厂工作,服装市场上的销售工作由妻子负责。
由于竞争激烈,经营不好,制服工厂越来越困难,负债累累。 去年11月末,邹定友萌生了逃避债务的想法。
2011年12月6日凌晨4点,熟睡的工人们被吵闹声吵醒。 工人们匆匆起床发现昨天还照常生产的工厂整晚都是空的。 工厂内的生产设备不见了,厨房的餐具和煤球也飞走了。
业主把设备搬出去跑了? 工人们赶紧报警。
株洲市芦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结果显示,邹定友欠房东3000余元水电费、其合伙人部分款项、工人们10余万元的工资,偷跑了。
2011年12月12日,芦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知邹定友,要求支付2011年12月15日前拖欠的工人工资,邹定友躲在外面,拒绝支付。 然后,劳动部门将此案交给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龙泉派出所进行立案侦查。 今年3月1日,芦淞分局在侦查结束后,移送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讯室贿赂
这是什么样的人? 为什么在可以卖工厂机器和库存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工资不足的跑步者? 主持此案的芦淞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助理刘师群带着书记官来到看守所。
我没借给他们那么多钱。 审问室的邹定友满脸笑容。
邹定友的翻薪出乎意料,但出乎意料。 刘师群对《法制日报》记者说,铁牢里的人往往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不同程度的忏悔,但邹定友除外。
你有证据表明工资那么不够吗? 刘师群问邹定友问题。
不,账簿逃跑的时候已经丢了。 邹定友回答。
刘师群站起来离开时,邹定友谨慎地说:检察官,我可以通过你平定这件事吗?
这个身体很有钱,敢向检察院行贿,但拒绝偿还工人的工资时,他已经救不了药了,我觉得没道理。 刘师群放弃法律规定起诉前偿还工资就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如果你自己斟酌的话,离开看守所。
但是,在起诉之前邹定友没有支付拖欠工人们的工资。
多回合激论
2012年5月8日,邹定友在芦淞区法院刑事法庭受审。
辩论双方围绕邹定友支付的工资是否为劳动报酬、能否拒绝支付、是否有逃跑行为等问题展开了多轮激烈的讨论。 那个辩护人为无罪辩护。
2012年5月23日,芦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邹定友犯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另外,法院判决邹定友一次不要重复支付22名工人的劳动报酬、电话费、交通费等14元。
■说法
恶意工资不足的刑罚需要细化规定。
邹定友设立的服装加工厂有固定现场、机械、一定数量的员工,定期发放工资,没有合法登记,但应该属于使用者范畴。 他实施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满足了本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这件事的杨兴华审判长说邹定友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这个罪行。 劳动部门在邹定友潜逃的情况下,将期限内修改指令书发给被告人的近亲属,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22名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提供的劳动是邹定友被告开设的服装加工厂的主要业务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很长时间。 他们是具备服装加工、包装技能,以工资收入维持自己生存的普通工人,不具备作为服装加工承包的条件和资质。 邹定友根据加工合格的产品数量向工人支付报酬,工人领取仪表工资而不是加工加工加工费。 他们为邹定友提供有偿劳动,与被告人邹定友之间没有加工加工加工关系,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杨兴华解释说,邹定友本来掌握了计算劳动报酬的账目,但由于其逃亡行为失去了证据,自己必须承担不利的结果。 因为这笔借款的金额基于劳动部门认定的金额,达到了金额的大标准。
近年来,恶意工资不足已成为社会上的顽疾。 案件检察官认为,虽然以前有恶意的工资不足,但很少交给司法部门解决。 这是因为相关职能部门不理解新的法律规定,无法依法执行法律。 另外,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追诉额,也没有参考相关例子,这是摆在事务员面前的最紧迫的应对问题。
■链接
刑法修正案(8)有能力通过财产转移、隐藏等方法避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支付,金额较大,政府有关部门下令支付还不支付的情况下,处3年以下徒刑或拘留。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机关犯前款罪的,对机关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种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出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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