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年报披露不设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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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2月16日,记者周芬棉证监会今天编撰了《非上市公众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方法》确定,非上市公共企业的股票公开转让只能在全国中小企业的股票转让系统中进行,其转让地点将与沪深证券交易所一起成为股票公开交易转让的地点。
管理方法删除了非上市公众企业年报和半年发表的时限性要求,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企业执行全国股票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其他非上市公众企业可以在企业章程中自行规定发表时间。 然后,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微型公司和实体经济在资本市场服务中的功能,确定了非上市公众企业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活动,拓宽了公司融资、合并重组途径。
简化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向股东人数200人以下的企业申请公开转让股票,中国证监会免除批准,通过全国股票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关于依法需要证监会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的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确定不要求企业提供交易场所的审查意见。
删除小额金融免除的相关规定,且以发行免除批准为目标的情况下,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向证监会备案,不再要求全国股票转让系统允许自律管理。 调整股票注册管理的要求,强调要公开全国股票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股票,必须集中向中国注册结算企业注册管理。 另外,对于不发保费的非上市公共企业,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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