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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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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2月16日,记者周芬棉为了进一步促进金融租赁企业健康的迅速发展,银监会今天发表了《金融租赁企业管理方法》的修改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为期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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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修订的重要副本是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通常出资人。 所有相应的五类机构都可以作为发起人。 这五种企业是相应的国内外商业银行、国内制造公司、海外融资租赁企业、其他国内法人机构和其他海外金融机构。 另外,主要出资者的出资比例取消50%以上的规定,但考虑到金融租赁企业风险管理和专业化迅速发展的需要,规定的发起人包括至少满足一个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公司或海外融资租赁企业,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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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和了发起人的准入条件,强化了股东风险和责任意识。 根据《管理办法》,金融租赁企业的发起人应当约定企业章程,企业难以支付的,应当给予流动性支持。 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及时补充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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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并扩大了金融租赁企业的业务范围,放宽了股东存款条件,增加了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然后实施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基本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企业开始金融债务、资产证券化等升级业务。 允许金融租赁企业试点设立子公司,让金融租赁企业纵向深耕特定领域,提高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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