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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广东“隐身律师”调查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15阅读:

本篇文章1808字,读完约5分钟

在中国,律师以比较光荣的身份,在记者最近接触的两个案件中,有三名律师选择隐瞒自己的职业身份。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三名律师在不同的案件中不断改变身份和作用。 律师们为什么躲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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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明明不是律师,却以律师的身份处理案件。 有几个是甲所律师,作为乙所律师处理案件。 有些律师隐瞒了真正的身份。 好像是诉讼战略&hell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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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在广东省司法厅调查的违法律师记录中,关于律师身份的处罚占所有公布的违规记录的40%。  

你们报道这件事后,我马上去法院起诉你们。 电话那边的粉丝晓华律师在发声。 他坚决否认2003年做过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公司的律师。

现在范晓华是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公司的负责人。

2003年,范晓华以深圳茂发公司有限企业员工的名义提起诉讼,败诉。 他们2003年在深圳提起了这场诉讼,在广州中级法院已经判决,他们又去提起诉讼,深圳法院最终判决的结果与广州法院判决的结果正好相反,真是奇怪。 作为实际被执行人,梁宏伦对这场诉讼非常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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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二级律师协会说,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是违法的。

以第三人为目标的诉讼

钟炽文是普通生意人,住在广东廉江。 为了向深圳茂发公司的有限企业还债,他和茂发企业提起了撤销权诉讼。

2003年,钟炽文以原告身份向深圳罗湖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与他人签订的结算书无效。 2003年11月,法院确认原告胜诉,法院关于被告的财务报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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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深圳的这场诉讼中,参加诉讼的有原告、被告和第三者。 在法院的判决中,原告方面的代理律师写道:“委托代理人唐云云、梁淑珍、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支部律师。” 被告方面的代理人写道:“委托代理人粉丝晓华,是该企业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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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晓华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当时不知道在法庭上是如何表现的。 但是在法院的判决书中得知完全站在原告方面,判决书上写着被告茂发企业进行辩论,确认原来指控的事实。 结算书是陈强在没有被告授权的情况下,拿着被告的印章与第三者签订的,结算书签订后,陈强拿着印章失踪了。 陈强的越权代理行为给被告带来经济损失,严重损害被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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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晓华在法庭上的公开身份是茂发企业的办公室主任。 但事实上,范晓华不是被告企业的员工。

2006年元月23日,深圳茂发公司有限企业发行了加盖公司印章的说明。 说明全文如下: 2003年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茂发公司有限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办公室主任范晓华既不是我们企业的员工,也不是企业的人员,因此在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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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说明是梁宏伦等人的请求做的。 梁宏伦等人是2003年诉讼的受益者,作为结算书的另一方被卷入纠纷,当时作为第三者参加诉讼。

梁宏伦说原告与被告喘口气,吃亏的一定是第三个人。

原被告的代理人是同门律师

梁宏伦、郑亚溪为这场诉讼奔走两年多后,偶然发现被告代理人范晓华也是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部律师。 当时,在事件的执行阶段,执行对象是梁宏伦等。 范晓华陪同原告代理人来到法院,面对问题,范晓华律师说他是原告代理律师唐云云的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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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律师事务所的真名是中国律师事务中心,是司法部主管的大型涉外律师事务所,广州分公司成立于2001年。

广州分支的德恒律师事务所的网站上只剩下一个联系方式,人员构成不详。 记者按照这个联系方法分别找到了范晓华律师和唐云云律师。 范晓华律师在记者知道他的工作情况后拒绝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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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里,范晓华现在是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公司的负责人,2003年担任被告方代理人时,既不是德恒所的律师,也不是被告企业的员工,当时他说他在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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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范晓华以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部的名义向记者发送了详细证明:范晓华于1994年取得律师资格,2004年3月25日经北京市法律界人士局批准注册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律师执业证号码: w 01199 2004年8月12日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派驻广州分公司,成为广州分公司执行律师、广州律师执行证号码190104112473。 该杂志于2002年辞去国家司法机关工作,到2004年3月25日为止是公民的个人身份,期间不在任何律师机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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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网上以范晓华德恒为关键词搜索,很容易找到一系列关于他的消息,表明到2004年他还是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2003年11月,担任范晓华、唐云云、深圳罗湖事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时,可知他们已经是同门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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