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政协委员吕红兵:审查批捕应通知辩护律师,树立听证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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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检察机关正在实施逮捕一体型事件的机制改革,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倾向于在逮捕一体型机制下逮捕的标准相应提高,检察官做出逮捕决定后提起公诉,审查起诉的形式化 检察官审查起诉的事业进展,对案件情况了解,全面掌握,审查起诉期间缩短,与此相对,辩护律师在逮捕阶段首先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状况,其知情权与检察官严重不同等,审查起诉阶段的评价权也随着期限的缩短。
对此,年全国两会、吕红兵提出建议提案,切实维护律师批准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执行权利,包括调查取证权、评价权等。 他认为逮捕是剥夺犯罪嫌疑人所有人身自由的最严格的强制措施,建议检察机关受理审查批逮捕案件,必须立即通知律师。 建立听证审查制度,听取双方意见,并据此中央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将律师的评价权提前到审查批准阶段
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吕红兵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有调查取证权,但法律没有确定这项权利的规定,相对模糊,实践中律师往往认为很难掌握,有风险而不行使。 他应该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确定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细化自身调查和申请调查等调查取证权的行使方法,制定可执行的强制规定,调查取证权受到侵害时的补救措施
另外,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在搜查期间,可以将嫌疑人的嫌疑与案件的关系状况通知搜查机关,并提出意见。 辩护人自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录和复制本案的文件资料。 吕红兵由此认为辩护律师只有在审查起诉时才有评价权,但迄今为止在搜查阶段很难让搜查机关知道案件的关系状况。 或者,尽管被告知,但不太了解,对具体文件资料的了解情况的支持也不足。 他建议律师的阅卷权必须提前到审查批准阶段,另一方面可以发挥律师在审查批准过程中的辩护作用,兼任检察官的审查批准。 另一方面,审查起诉时有比较充分的时间,对检察官提出更对比的意见和建议。
审查批准逮捕应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吕红兵还认为,在人民检察院批准审查时以及侦查机关侦查案件结束前,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为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的法定义务、责任,细化操作性程序,确定法律责任,不规定强制效力
另外,吕红兵认为逮捕是剥夺犯罪嫌疑人所有人身自由的最严格的强制措施,司法官员应该认真审查搜查机关的逮捕要求,听取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意见后再进行。 因此,必须确定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审批案件,立即通知律师。 建立听证审查制度,听取双方意见,并据此中央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然后,赋予辩护人报告逮捕令的阅卷权,使辩护人对案件和证据了解越来越多,比较发表辩护意见。 通过改造批准环节的诉讼化制度,将封闭、单向逮捕审查方法改革为开放、亲历诉讼化模式,发挥律师的辩护功能,戒偏向,实现兼听则明,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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