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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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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裁定允许原告解约后,原告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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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灵壁县渔沟镇马集村民委员会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行政裁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决书

( )皖行申502号

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住在安徽省灵墙县。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灵壁县渔沟镇马集村民委员会,居住地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渔沟镇马集村四叉路口。

负责人:马某1,该村委会负责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统一灵墙县不动产登记局(纳入灵墙县自然资源和计划局)、居住地安徽省宿州市灵墙县经济开发区薄山道、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3003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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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朱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某,该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该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安徽平坦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某,住在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安徽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军某因和灵壁县不动产登记局土地行政登记案件,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皖13行终144号行政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议院审查本案,现在审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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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申请本院再审:这是在受到许多欺诈时被解除,解除后再次被起诉,有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的情况。 马集村委答应马某重新处理集体土地证,王某找到协议要求解约,其一审代理人随时可以重新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它将予以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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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批准原告解约后,原告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判定不予立案。 在本案中,马某46平方米的土地被注册为马集村委会,于年11月23日和年1月15日向安徽省灵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诉的诉讼请求相同,事实上理由相同。 年11月23日首次起诉后,马某申请自行撤回起诉,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经法院许可后,以同样的事实理由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 马某提出的重新起诉有正当理由的要求,即马集村委会承诺与其重新办证和王某签订其协议书。 经过审查,马某二审期间提供的协议书复印件不能考证真实性。 根据马某提供的马集村委会出具的说明,明确记载了同意重新处理集体土地采用证,但马集村委会不是法定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单方面作出的承诺,当然视为灵壁县不动产登记局对马某重新处理证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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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说,马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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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马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冷静

陪审员范兴杰

陪审员彭鹏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松

书记官王迎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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